聂树斌侦查工作方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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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侦查工作方案范本

聂树斌侦查工作方案 篇一:杨汉卿:聂树斌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   杨汉卿:聂树斌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   (XX-05-06 09:02:19)   转载▼   分类: 晨光案例   从侦查角度分析,NIESHUBIN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   广森律师 杨汉卿   按:XX年4月29日,山东高院针对NIESHUBIN案申请举行听证会,公布了部分信息,近日,杨金柱律师冒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公布了NIESHUBIN案件部分案件原始材料,作为一名曾从事公安侦查的刑事辩护律师,仅就NIESHUBIN案已获取的原始证据材料,重点对NIESHUBIN是否本案的真凶,发表法律意见。至于王书金是否是本案的真凶,本文不作任何法律上的探讨,以探讨王书金是否为本案真凶,来否定NIESHUBIN是否是本案作案人,本律师认为,无直接联系,除认定王书金为本案真凶。   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依据是1994年-1995年当时本律师在公安机关时,侦查办案做法、分析判断证据的依据等,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无关。 部分证据内容因不清楚,本律师仅根据能够认清的内容进行分析,本文记述内容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原始卷宗为准。   一、案件的主要证据内容及法律分析   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记载内容:报案时间1994年8月10日,康父报案,康女8月5日下午下班后失踪,8月10日下午发现康女衣物,11日上午11时发现康女腐败尸体。记录发案时间:1994年8月5日17-18时,领导指示时间为1994年8月11日。填写时间空白。   广森律师注:此立案报告表,符合1994年期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立案法律文书,但请注意表认定的案发时间为:8月5日17-18时,发现尸体时间为8月11日上午,领导批示立案侦查的时间是8月11日。   2、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   记载内容:罪犯NIESHUBIN,男,汉,工作单位冶金机械厂。   8月11晶杀人案发后,我局组织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成员在侦察时,群众反映周围有一名男子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专案组人员组织打现行,9月23日下午六时,将此人抓获,经审讯NIESHUBIN供述用事先盗窃的女式上衣,将康女勒窒息强奸逃跑,以上犯罪事实,证据确凿,该供认不讳,此案件大白。领导王连科指示,同意破案,1994年9月28日。   广森律师注:此破案报告表符合1994年期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破案使用的法律文书,但请注意此破案报告系9月28日填写制作并由领导指示同意破案,符合当时情况。此破案报告表明确说明证据确凿,NIESHUBIN供认不讳,而此时,本案证据仅有被害人康父二份笔录、NIESHUBIN第一次供认犯罪的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其中能够认定NIESHUBIN犯罪的证据仅有其本人供述,从证据角度来看,不能完全认定NIESHUBIN即是本案的作案人,但表述为证据确凿,可以确认侦查确认思维已形成。   3、传唤通知书   内容:NIESHUBIN,为侦查(空白)案件需要,传唤你于9月23日到达郊区公安局,有NIESHUBIN签名。 广森律师注:此传唤通知书系刑事侦查传唤嫌疑人时使用,符合当时做法。但此通知书有一个重要遗漏,即侦查什么案件需要处空白,即因为什么传唤   NIESHUBIN,为什么要传唤NIESHUBIN,此时公安机关仍然不清楚,故未填写。通过此文书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NIESHUBIN是否是本案嫌疑人无法确定。 此外既然是刑事传唤,按侦查规定,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制作讯问笔录,讯问其是否有犯罪事实或核实其是否具有某起案件作案时间,从侦查角度讲,首先应当排查其是否具有作案时间,只有作案时间,才能进一步侦查是否具有作案可能,但本案,却没有任何笔录,只有28日首次供认犯罪的笔录,真的很奇怪。   4、监视居住决定书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决定对NIESHUBIN监视居住,执行单位空白,决定时间9月26日。有NIESHUBIN签名,26日有明显涂改迹象,分析原书写时间为24日。 广森律师注:此文书为当时公安机关使用文书,此文书出具日期有明显涂改迹象,项目填写不全,尤其执行监管单位空白,再次说明实际NIESHUBIN并未交付有关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此文书可能系后期填补。   5、监视居住委托书   留营所,委托执行NIESHUBIN监视居住,时间是9月24日,但无接收单位签字或盖章。 广森律师注:此委托书应当委托派出所进行监视居住法律文书,派出所接到后,应当签章确认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履行职责依据。但本案却无接收派出所签章确认,可以证明当时派出所未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此委托书。   6、呈请拘留报告书   NIESHUBIN,1994年8月5日下午5:30分,窜至石市新华西路迎面遇到康女,随生歹意,并尾随至新华西路南侧,将康女劫持至路东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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