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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科研与社会服务考核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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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教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是高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工作。为了调动学院广大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推动我院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高学院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重点支持团队研究项目和重大成果项目,强化院(部)统筹、考核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奖励等。
第四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评聘以及进行工作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学院在岗职工,其中考核部分适用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人员,认定与奖励部分适用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
第六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采用工作量认定计分制,实行合格性评价,分单位考核、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简称个人考核)二部分。单位考核的合格性标准为单位所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量的总和。个人考核的合格性标准为个人实际受聘岗位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定额。
第七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实行单位、个人分层分级考核制度,即学院考核各单位,各单位考核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学期初申报教科研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经产学研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学期末以审核后的任务分工进行考核。
第八条 为适应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职务)晋升与聘用等需要,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阶段性考核每年2次,考核以学期为单位,分春季学期(3月1日-8月31日)、秋季学期(9月1日-2月28日)两个阶段。年度考核以阶段性结果为基础,按年度或学年度需要合并计算。
第九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实行归口管理,教科研、“四技”服务、社会实践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共同会审;教学建设项目由教务处审核,社会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创业项目由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可相互置换(置换标准详见第13条)。单位教科研工作总量与社会服务工作总量分别计算、分类考核,不实行互换制度。
第十一条 个人因在研或服务项目需在一年以上完成而未完成当年额定工作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可暂不做年度考核,允许在本聘期内补充完成,待聘期结束再做聘期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流程。申报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的程序为:
(一)个人考核
1.个人申报登录。个人分类填写教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同时将教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和社会服务工作量有效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汇总。
2.单位计分与认定。各院(部)、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认定与考核的计分标准,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进行原件审核、统计计分,经公示后汇总计分结果。学院机关处室由产学研工作处统一进行计分。
3.产学研审核认定。产学研工作处对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汇总成果及计分进行审核认定。
4.校领导审定。产学研工作处将考核认定结果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公示,无异议后计入当年考核结果。
(二)单位考核
单位考核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就业办等处室协作完成。单位考核以各单位个人认定考核的结果为基础,合并、汇总、计算。
第三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认定范围
第十三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是指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年度内应完成本岗位规定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额定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分)见表1。
表1: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教科研并重型)
受聘职称
受聘
岗位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教科研
社会服务
教科研
社会服务
教科研
社会服务
教科研
社会服务
教师岗位
专任教师
100
70
40
20
专职辅导员
50
35
20
10
其他专技岗位
教师系列职称的兼课教师
80
56
32
16
其他
70
50
30
15
两类岗位
50
35
20
10
单位定额
单位(部门)中所有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人员工作量定额之和,分教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两类考核,不合并计算。
说明:
1.上述表中关于教师岗位是指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额定工作量,其他类型教师工作量按照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2.专职辅导员采用统一标准。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高校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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