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 ... - 深圳市水务局.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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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 ... - 深圳市水务局.docx

—— PAGE 2 —— ——— PAGE 2 ——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 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社会诚信建设精神,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从事水务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蓄引水、防洪(潮)治涝、农田水利、水力发电、供水和排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海水利用、海涂围垦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含竣工测量、管道内窥检测)、供货(甲供)、造价咨询、安全咨询、环境咨询、地质灾害咨询等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业务承接、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不良行为,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其严重程度实行量化扣分制,通过量化扣分值将其划分为轻微、较严重、严重三个等级: (一)一个年度内,扣分值累计达到10分时即认定一次轻微不良行为; (二)一个年度内,扣分值累计达到20分时即认定一次较严重不良行为; (三)一个年度内,扣分值累计达到40分时即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 对尚未达到轻微等级的不良行为,在一个年度内作扣分记录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统筹全市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平台,认定市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的不良行为,发布不良行为信息,监督各有关单位报送和应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本区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有关单位报送和应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收集报送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市场主体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等事宜,落实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应用。 区属单位(含街道办)负责建设的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不良行为信息;市属单位(含市水务集团)负责建设的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不良行为认定的实施细则和流程,并由负责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处(科)室开展不良行为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书材料: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存在不良行为而做出的处理文书; (二)区级以上(含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而做出的整改通知书、监督通报、飞行检测通报、检(调)查结果通报、稽查(考核)结果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处理文书; (三)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类文书; (四)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水务建设工程进行稽查、审计所形成的最终稽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人民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所做出的处理(记录)类文书; (六)其它行政职能部门履职过程中依法做出的涉及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文书。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符合《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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