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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与法
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耐心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我国有关的立法现状 第一类:民事法律 1986《民法通则》 1988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特殊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二类: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 第16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2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24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5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第三类:未成年人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2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23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24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类:行政法规与教育部行政规章 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各级各类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做出规定。 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针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程序、损害赔偿等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依据。 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周边和校内安全管理、对安全教育等做出规定,重在加强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教育部行政规章的地位: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属于行政立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其地位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办法》与地方性法规有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法的适用:法律是审判依据,部门规章是参照。 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是相关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种形式: 行政处分(内部责任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行政处分,只能由上级机关、组织按照行政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程序来确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依《行政处罚法》实施。 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由有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如教育行政人员、学校管理直接责任人员、教师、学生等)或法人(法人犯罪)承担。 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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