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中国第169期 - Charltons.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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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周律师行 - 法讯 - 中国 - 第169期 - 2006年09月25日 HYPERLINK /china-news-alerts-cn-issue-169/ 网络版 法讯中国第169期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IPO询价发行新规9月19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上周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IPO询价发行从9月19日起采用新的程序。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并未涉及实质性的修改。只是在部分细节稍有松动,比如规定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而此前的规定是主承销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正式出台的《办法》还特别强调,询价对象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的限制性规定也被取消。 《办法》规定,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由此,中小企业的发行将缩短4个工作日,而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另外,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将同步进行,这样,发行过程较目前程序可缩短2个工作日,这对于A股、H股同发的公司实现同时确定价格、同时上市非常重要。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但须持股锁定12个月以上;还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绿鞋”机制。 《办法》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发行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证监会负责人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释疑 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一些市场的疑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投资者对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A+H股公司的收购行为,属于《收购办法》规范的范围;但新规不适用于收购仅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H股、N股等公司。 另外,A+H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按照从严原则,遵守两地监管部门的规定;两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将由两地监管部门协商解决。该负责人强调。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杀手锏” — 通过豁免权免除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这一手段,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将慎用之。证监会主要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进而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按照新的规定,收购人可以依收购股份多少的不同而采取多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比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组合运作。 由于中国三分之二以上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股份,耗时长,交易费用高,且减持过程需不断公开披露信息,对二级市场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影响较大,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而不能顺利出售。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收购人与公司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转让不超过30%的股份,仍将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但要约收购也将有更大的空间。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倾心”要约收购的原因之一是,在要约收购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拥有最充分的参与权和自主决策权。收购人发出要约后,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本次要约收购对公司的影响、二级市场股价表现等情况,自行做出投资决策。愿意接受要约条件的,可以在要约期限届满时将股份出售给收购人;不愿意卖给收购人的,可以继续持股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卖出。 对于为什么要求股东在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时及此后发生持股变动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负责人称,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各国均实行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以起到收购预警作用。《收购办法》规定以5%作为收购的预警线,主要是让公司股东和市场注意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在了解大宗持股人进入上市公司的目的和下一步拟采取的行动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同时,这样可以避免突发性收购对公司稳定运营带来负面影响,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年报2007年需披露股东权益变动表 据悉,新会计准则下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列报的思路已经明确,上市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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