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中国第204期 - Charltons.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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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周律师行 - 法讯 - 中国 - 第204期 - 2007年07月03日 HYPERLINK /china-news-alerts-cn-issue-204/ 网络版 法讯中国第204期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新版半年报披露准则颁布 上市公司半年报信息披露即将展开,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实施。 总体来看,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贯彻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适应了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了上市公司透明度。 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半年报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半年报准则》重新界定了关联方,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将“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修改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同时,还明确了定期报告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董事,还包括公司的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半年报准则》针对目前上市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及参股金融机构的影响日趋重大的情况,解决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局限性,强化了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激励制度的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董监事和高管本期增持股份数量和本期减持股份数量。对市场关心的上市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问题,《半年报准则》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另外,修订后的《半年报准则》将原准则中“主营业务收入、吸收合并”等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不一致的词汇、指标进行了修改,在第四十六条中删去原来的“利润分配表”,并将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应披露的财务报表之一,并明确要求公司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比较式”财务报表,便利了投资者对半年报的阅读。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对公司股份变动及期末股东情况的披露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强化了一致行动人的披露。另外,已完成和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适用不同的股份变动情况表。 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披露股份变动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证监会拟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实行许可制 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观。随着公司债的整装待发,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出通知,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将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实行许可制管理。所谓“证券评级业务”,主要包括针对以下四类对象开展的资信评级服务: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上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在中国以往的传统管理方式下,以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信用责任体系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亦尚未对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建立执业监管体系。在以往的运作过程中,政府成为债券市场唯一的把关主体,且企业发行债券均由银行提供全额担保。而公司债的发展和无担保债券的发行,势必要求提高发债公司的偿债责任意识,为投资者提供风险鉴别条件,发挥中介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这就使得大力发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办法》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具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等。 为保证证券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办法》规定了若干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情形,包括: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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