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幼儿园工作规程》解读2016.6.20.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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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幼儿园工作规程》解读2016.6.20

新: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接受督导制度) 旧: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变化: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新: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档案和信息管理) 旧: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国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变化:文字表述稍有变化,增加信息管理要求 新: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教师带薪休假待遇) 旧: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变化:增加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十一章 附则(第64-66条) 新: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旧: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没变化) 新: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下级的具体实施办法) 旧: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变化:删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删除旧规程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新: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旧: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变化:施行和废止时间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5.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变化:关于园长,增加并 “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园长职责:旧规程中第3条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入新规程第1条;第2条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增加第7条 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新: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2.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4.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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