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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建筑进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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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建筑进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 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项目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城市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对象范围为在容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项目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四)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5322285;投诉电话:0775-532802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 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流程图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时6个工作日) 公示日期 (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请人申请 制作决定书 (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 审批办领导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时2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事项审核人提出审核意见 (限时2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表示范文本 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申请单位名称 或申请人姓名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地址 或申请人住址 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对象名称或范围 对象或范围的地址 实施 起至时间 投资(万元)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主要内容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上各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对象的所有单位(个人)或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居(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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