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63-9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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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6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满足电力装置的安全运行和电力质量考核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750~25000kW的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为200~10000kWkW的水力发电厂和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新建或扩建的工程设计。 第1.0.3条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常用测量仪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台、柜、箱上的指示仪表、数字仪表、记录仪表以及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 第2.1.2条 常用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运行参数; 二、能随时监测电力装置回路的绝缘状况。 第2.1.3条 常用测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二、直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三、电量变送器输出侧仪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0级。 第2.1.4条 常用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1.5级及2.5级的常用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二、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第2.1.5条 直流仪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6条 电量变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7条 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标度尺的70%~100%处。 对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仪表的测量范围,宜留有适当的过负荷裕度。 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和运行中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装置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对有可能双向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度尺的仪表。 第2.1.8条 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装置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 第二节 电流测量 第2.2.1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各侧; 三、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四、1200V及以上的线路和1200V以下的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五、母线联络、母线分段、旁路和桥断路器回路; 六、消弧线圈; 七、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八、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2.2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宜测量或记录负序电流: 一、向三相负荷显著不平衡的电力用户供电,在运行中有可能超过制造厂规定所允许的长时承受负序电流能力的发电机; 二、电力系统中和电力用户处的负序电流监测点。 第2.2.3条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电力装置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但在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一、汽轮发电机和380V的水轮发电机; 二、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总回路; 三、110kV重要的线路; 四、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1200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线路; 五、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5%的1200V以下的供电线路。 第2.2.4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 一、直流发电机; 二、直流电动机; 三、蓄电池组; 四、充电回路; 五、电力整流装置; 六、发电机、除无刷励磁外的同步电动机励磁回路以及自动调整励磁装置的输出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 第三节 电压测量和绝缘监测 第2.3.1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压: 一、发电机; 二、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三、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压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3.2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一、直流发电机; 二、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三、蓄电池组; 四、充电回路; 五、电力整流装置; 六、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3.3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一、发电机;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的各段母线。 第2.3.4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监测直流系统的绝缘: 一、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二、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第四节 功率测量 第2.4.1条 下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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