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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岛美嘉广告出演契约书-中国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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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カエラ演出承包合同
株式会社佳丽宝化妆品(以下简称为“佳丽宝化妆品”)与株式会社电通(以下简称为“电通”),就有关株式会社ソニー?ミュージックアーティスツ(SONY MUSIC ARTISTS)(以下简称为“事务所”)所属,“电通”进行演出管理的艺术家木村カエラ(以下简称为“艺术家”)在“佳丽宝化妆品”的宣传广告片中演出一事,签订合同如下。
第1条(演出承诺)
“电通”同意在“佳丽宝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中启用“艺术家”演出。
第2条(合同保证)
“电通”向“佳丽宝化妆品”保证,拥有根据本合同“艺术家”演出所必要的一切权限;并保证与“事务所”“艺人”连带承担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艺术家”演出相关所有一切责任。
第3条(对角色分配业务的综合管理)
“佳丽宝化妆品”同意“电通”负责对本合同角色分配业务进行综合管理并承担费用,可以委托给株式会社电通音乐娱乐(电通Music and Entertainment)公司执行。
第4条(广告宣传物的使用许可和用途)
“电通”同意对于“艺术家”演出“佳丽宝化妆品”制作的TV广告、广播广告、印刷媒体广告、促销宣传品、公开素材等所有制作品(以下简称为“广告宣传品”)以及“艺术家”的肖像(包括画像、模型等)、声音、姓名(包括签名在内)、简历等(以下统称为“艺人肖像等”),“佳丽宝化妆品”可以不受媒体种类、数目、使用频度制约,无偿在下列各项所记载用途中使用。但是,10号及11号的使用仅限于完成的“广告宣传品”,不限定期间及地区。
(1) 电视、广播广告(包括BS广播、CS广播、CATV在内)
(2) 报刊广告、杂志广告
(3) 交通广告、室外、室内广告(包括流通、展示、活动会场等在内)
(4) POP广告、直接邮递广告、报刊夹页广告
(5) 电影及幻灯广告
(6) 公开物(包括公司内部报刊、送给交易对方公司的定期刊物在内)
(7) 附赠小玩具类(包括预付卡、分发用CD-ROM类在内)
(8) 所有促销宣传品(手册、样本、标签、贴纸、商店上映用CD-ROM类等)
(9) 通信网路(包括手机及其他信息通信设备、以下简称为“通信网路”),“佳丽宝化妆品”运营的网页及互联网广告(包括电子邮件广告、横幅广告在内)
(10) “佳丽宝化妆品”的公司简介、业绩报告、公司史料等记录资料及公司内部用数据库(包括内联网在内)
(11) 在ACC、戛纳国际广告节等各种广告集会上展出、应征;向CM专辑等节目、记事提供等作为广告著作的评价活动以及在广告博物馆展览或上映
“佳丽宝化妆品”及“电通”(包括“事务所”在内),同意在“广告宣传品”中使用“艺术家”歌唱的乐曲。但是,关于如何决定所使用乐曲,将由“佳丽宝化妆品”及“电通”(包括“事务所”在内)包括对“广告宣传品”的形象在内每次进行协商决定。该当乐曲的前提是在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办理申请手续之前的委托乐曲,“电通”保证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并且该当乐曲的播放使用费用得以免除。
第5条(事先协议事项)
在“广告宣传品”的制作及“艺术家肖像等”的使用之际,“佳丽宝化妆品”应该事先与“电通”“事务所”针对规划内容、制作地点、制作方法、制作日程、使用方法和使用目的等,进行充分的协商。“电通”应该尽可能尊重“佳丽宝化妆品”的意向。
第6条(广告宣传品的使用地区)
1.“广告宣传品”的使用地区如下所述。日本以外地区“广告宣传品”内容与日本国内不同时,“佳丽宝化妆品”应事先就有关其内容、媒体种类、数量、频度等,征得“电通”同意。
日本、台湾、韩国、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中国、越南、缅甸、印度、巴基斯坦
2.从前项所规定地区内发信的卫星广播、通信网路、以该当地区为主体离着陆的国际航线航班内(包括船舶在内)的机内录像以及机内杂志、作为该当地区报刊在该当地区外印刷的卫星报刊,均被看作在该当地区内使用。
第7条(摄影期间及使用期间)
1.根据本合同“电通”拍摄“艺术家”的时间(以下简称为“摄影期间”)为2010年4月28日至2011年4月27日。
2.根据本合同“佳丽宝化妆品”可以使用“艺术家肖像等”以及“广告宣传品”的期间(以下简称为“使用期间”)为2010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
3.前项中经“佳丽宝化妆品”“电通”协商,对“广告宣传品”设定个别使用期间时,该使用期间将被作为“广告宣传品”的正式使用期间(以下简称为“个别使用期间”)。
第8条(摄影的实施)
1.“电通”应该在摄影期间内,在“佳丽宝化妆品”广告宣传活动必要期限之前,安排“艺术家”参演“广告宣传品”制作所必需的合理天数。
(1) “佳丽宝化妆品”和“电通”在协商后决定摄影日程。
(2) 为制作“广告宣传品”,需要“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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