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信息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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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天津师范大学-信息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类档案(以下简称设备档案)工作,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档案在我校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档案是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在10万元 以上的外购设备在购置(接收捐赠)、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光盘等原始记录材料以及随机材料等。其它设备档案的管理,由设备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 设备档案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便于开发利用, 确保设备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设备档案工作应纳入学校设备管理工作之中,与设备计划管理,设备采购供应和设备使用等工作紧密结合,保证设备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责之一。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设备档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归口负责收集全校的 设备文件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处明确一位处长分管设备档案工作,并配备一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员,具体做好全校设备档案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设备工作的 同时,要布置、检查、总结、验收设备档案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职责: 1.配合档案馆共同拟订设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确保设备档案工作全面纳入设备计划、采购、管理工作之中,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2.听取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关于档案工作的合理建议,帮助协调和解决档案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 3.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人员对设备档案进行鉴定,配合档案馆做好设备档案的销毁工作。 4.指导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关心其工作条件的改善和干部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 档案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2.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拟订设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3.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设备档案的管理,参加外购设备的验收和本校研制的设备鉴定、验收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协助设备计划管理人员、使用部门做好设备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检查验收档案是否完整、准确和系统; 5.负责接收、分类、鉴定、整理、编目、排架、统计、保管设备档案及有关资料; 6.编制设备检索工具,组织设备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7.定期向设备管理和使用主管部门通报设备档案移交情况。 8.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保证设备档案的机密和档案的安全,维护本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设备使用部门领导职责 1.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使用的有关规章制度中,提出设备档案的形成和积累的有关要求。 2.在签定设备购置合同时要明确随机资料。 3.听取设备使用人员关于设备档案工作的合理建议,帮助协调和解决档案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 4.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或使用者参加设备档案鉴定工作,保证档案馆设备档案销毁工作的顺利进行。 5.指导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关心其工作条件的改善和干部素质的提高。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专(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参加外购设备的验收和本校研制的设备鉴定、验收工作; 2.督促使用单位形成和积累设备文件材料及时移交; 3.按设备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程序,形成、积累设备管理技术文件材料,设备验收或索赔结束后及时整理; 4.对设备使用、维修、检修、改造工作形成的技术文件,按规定整理后移交相关单位; 5.按规定时间向档案馆移交设备档案。 十一条 设备使用人员职责 1.在设备开箱验收前,收集、积累设备到货前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2.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大型设备开箱验收工作。 3.在申报固定资产之前,将与该设备有关的全部材料移交设备主管部门专(兼)职仪器设备档案员。 4.在设备的日常使用过程中,注意形成设备改造记录,并及时到档案馆登记备案。 5.根据本单位领导安排,参加设备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专(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参加外购设备的验收和本校研制的设备鉴定、验收工作; 2.督促使用单位形成和积累设备文件材料及时移交;. 3.按设备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程序,形成、积累设备管理技术文件材料,设备验收或索赔结束后及时整理; 4.对设备使用、维修、检修、改造工作形成的技术文件,按规定整理后移交相关单位; 5.按规定时间向档案馆移交设备档案。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研制单位 1.各课题组从科研立项起,确定文件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科研过程中形成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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