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医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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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医学课件.ppt

4.等效 ⑴作为本附则所要求的等效措施,主管机关可允许某些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安装在船上,但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至少应与本附则的要求具有同等效力 ⑵允许将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仪表代替本附则所要求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告知IMO,以便各缔约国参考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㈡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有毒液体物质分为以下四类: ⑴X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 ⑵Y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数量加以限制 * ⑶Z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排放入海,将会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较小危害,有必要对排入海洋环境的此类物质的数量加以限制 ⑷其他的物质(OS):这些物质不属于X类,Y类,Z类,如果排放入海将不对海洋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2.有毒液体物质分类的导则 GESAMP危险分析评估,有毒液体物质分类的导则, GESAMP危险评估程序表(具体参照教材P118,119,120) * ㈢检验与发证 1.检验 ⑴初次检验 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之前进行。该检验包括本规则所涉及的船舶全面检验,如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等,该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 * ⑵换证检验 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换证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 ⑶年度检验 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是按本规则进行保养的,同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营运目的 * ⑷中间检验 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之内进行,并取代上述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附属的泵和管系完全符合本附则适用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 ⑸附加检验 这种检验应确保已有效地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确保这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属合格,同时确保该船在各方面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 3.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1)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在进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NLS证书 (2)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某个人员或组织签发,在各种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全部责任 (3)应主管机关的请求,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政府可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在认为该船符合本附则的规定时,给该船签发或授权签发NLS证书并按本附则规定在船舶证书上酌情签注或授权签注,该证书系根据某主管机关的请求签发的,并与按上述(1)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4)NLS证书的格式应与本附则的附录3中给出的样本相同,并至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 4.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应由主管机关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 * ㈣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 1.设计,构造,设备和运营 ⑴对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化船,应符合IBC规则的要求 ⑵该规则第1.7.2段提到的BCH规则对: ①1973年11月2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但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和 ② 1983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但在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而且仅在船旗国国内的港口或码头之间从事航运 * ⑶该规则第1.7.3段提到的BCH规则对: ① 1973年11月2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码头的船舶和 ② 1983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而且仅在船旗国国内的港口或码头之间从事航运 * 2.泵系,管系,卸货布置 ⑴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配备泵系和管系,以确保核定为运输X类或Y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的舱中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300L的残留物,和核定为运输Z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900L的残留物 ⑵ 1986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但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配备泵系和管系,以确保核定为运输X类或Y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的舱中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100L的残留物,和核定为运输Z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300L的残留物 * ⑶在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配备泵系和管系,以确保核定为运输X类,Y类或Z类物质的每个液货舱的舱中及其相连的管系中不会留存超过75L的残留物 ⑷ 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非化学品船的船舶,不符合本条⑴和⑵提到的Z类物质泵系和管系要求的船舶,不适用数量要求 * 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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