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预(销) - 莱州市住房管理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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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 (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 预(销)售 合 同 书 莱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监制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 莱经适房(预)销字 第( )号 出卖人:莱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光州路218号 联系电话:2231556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证编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莱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莱政发〔2008〕46号)、《莱州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工作实施方案》(莱政办发〔2011〕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预售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市政府批准,甲方在莱州市光州西路,亭子村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为:安馨家园。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该房产位于安馨家园 号楼  单元 号房,地下室位于 号。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1.该套经济适用住房预测建筑面积主楼_______ m2,地下室_________ m2,依据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有关规定,确定该套房屋销售单价为主楼_________元/ m2,地下室_________元/ m2 (建筑面积),房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拾 万____仟___佰___拾____元____角整。 2.双方同意待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测绘面积重新计算该房价款,房款多退少补。(见补充条款) 3.房款交纳:房屋达到预售条件时,交纳总房款的40%;房屋主体完成砌墙时,交纳至总房款的70%。余款交房时一次性付清,款项在签订合同时或接到付款通知5日内付清。 4.乙方按下列________方式交纳房款: (1)乙方不需要贷款的,房屋达到预售条件时,首付款需付总房款的40%,即____________元;房屋主体砌墙完成时再付30%,即____________元(累计付至70%,即____________元);余____________元在交房时一次付清。 (2)乙方需要贷款的,首付款需达到总房款的40%以上,即____________元,其余____________元申请银行贷款。乙方须于10个工作日内办好按揭贷款手续,如因乙方原因未办好,或经银行核实,乙方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乙方应于银行核实之日起5日内按本条第3款规定交纳其余房款,逾期视为乙方主动放弃本批次保障资格,合同自动解除。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签订后,如因举报等原因,经查实乙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交房款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如乙方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承担任何装修费用。 四、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但如遇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如小区外配套设施未到位),除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五、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自愿解除合同的,甲方在乙方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交房款,并按乙方已交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按第四条约定的交房日期到实际交付日期,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六、房屋交接 1.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10日内办理交付事宜。(交房标准见附件) 2.如乙方提出退房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已交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余款自乙方提出退房申请1个月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乙方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承担任何装修费用。 3.甲方委托物业公司与乙方共同验收房屋,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乙方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选定出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同意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等。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电梯费按约定收取,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方有义务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关税费,办证费用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八、此经济适用住房仅作为住宅用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乙方接房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其用途。 九、保修责任: 自该套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法规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经济适用住房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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