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品控制性侦查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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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支取、兑换处所。如支取现金的银行、储蓄所,兑换金银、外币的兑换处 (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等。 5、各类交易市场。如小商品交易市场,音响制品交易市场,车辆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其中也包括一些非法形成的交易市场。 6、群众集散地。如群众易于集散的各种广场、菜场、公园、街头巷尾等。这些场所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利用管理上的空隙来销售赃物。 * (三)赃物使用的控制范围。 1、外汇、侨汇商场。 2、餐饮旅店行业。包括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等。 3、娱乐场所。如夜总会、舞厅、咖啡厅、美容美发厅、酒吧、茶室等。 * (三)对销售赃物的控制 一是及时印发赃物协查通报,请求各有关地区、行业和有关部门协助控制。 二是依靠治安、工商、税务、海关、边防等职能部门,在公开的行政管理中发现和控制赃物。 三是依靠车站、码头、机场、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复杂场所、旅店业等有关行业职工,组成城市控制赃物的行业网络。 * 四是组织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严密控制犯罪人场外销赃。 五是布置秘密力量,对犯罪人经常销赃的场所和地区进行重点控制。 六是严密控制隐藏、购销赃物窝点。 * 侦查措施 指在侦查活动中,为了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涉及有关的财产、物品进行扣押、控制的各种强制性措施。对物的控制性措施涉及公民的私有财产,依据控制性措施的手段、方法不同,划分为查封、扣押、冻结三种。 物品控制性侦查措施 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概念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冻结的侦查措施。 *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既是侦查犯罪的需要,有利于收集证据,查明、核实案情,也可以及时追缴赃款,防止转移,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挽回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 《六机关规定》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 *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 (一)查询、冻结存软、汇款包括查询、冻结两项措施。 所谓查询,就是调查、询问,也就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具体情况,如开户银行账号、存款和取款时间、次数、金额、经手人,以及汇款人姓名、地址、汇款金额,收款人姓名、地址等情况。 * 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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