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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资料整理教材课程.pptx
小额贷款公司资料整理
基本概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只贷不存”。
浙江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县级政府负责确定试点对象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可经营的业务为: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机构设立的公司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大专及以上学历, 3年以上相关经济领域从业经历)和高级管理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2年以上银行业或者5年以上相关经济领域从业经历)。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机构设立申请流程
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列入试点对象后,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2.出资人承诺书;3.出资人协议书;4.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8.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9.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10.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初审“申请材料”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逐级或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人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股东资格
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股权设置与股权转让
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发放贷款及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人行分支机构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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