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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618年,公元618-907年)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隋朝的立法概况,了解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唐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2、隋朝的疆域 10、唐朝的疆域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1、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结构 2、确立封建制五刑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4、“八议”和“官当”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大业律》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立法宽简; 2、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3、执法平允,不避权贵。 二、立法概况 1、武德律——高祖时期 2、贞观律——太宗时期 3、永徽律——高宗时期 4、开元律——玄宗时期 5、唐六典: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玄宗时期制定。 三、《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篇章结构 12篇,502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体例结构 由律文、注释、疏议三部分组成。 四、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格:皇帝敕命的汇编。 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一)中央官制 1、历代中央官制的演变: 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明代内阁制——清代军机处。 2、唐代中央三省六部: 三省:中书、门下、尚书省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二)地方官制 1、历代地方行政区划演变: 秦汉郡县两级——隋唐州县两级 ——宋路州县三级——明清省府县三级 2、唐代州县制度 州:长官刺史,佐官有上佐、判司和录事 参军。 县:长官为县令,佐官有丞、主簿、尉。 二、选官制度:科举制 (一)历代选官制度: 秦汉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以后科举制度。 (二)科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1、科举科目 唐代:常科、制科;宋代后:进士科 2、考试程序 明清时期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3、相关考试规则 (1)考生资格 (2)考官资格 (3)阅卷规则 线装本《大题文府》是已知古籍中字体最小、版面密度最高的私刻本,专供考生作弊使用 三、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 1、贪墨罪 监临主司受财;受所监临财物;官盗 2、擅权、失职罪 署置过限;贻误公事;稽缓制书及官 文书; 上书奏事有误;事应奏不奏;不修堤 坊桥梁。 四、官吏监察制度:“御史监察” 1、中央监察: 御史台: 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言谏官: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 补阙等。 2、地方监察:十道监察区,后增至十五 道。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一、《唐律》总则篇 1、五刑:笞、杖、徒、流、死 共二十等 2、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种罪名大体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2)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疏议》:“议者,原情议罪”,原其本情,议其犯罪。 4、请、减、赎、当、免 5、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累犯加重 (2)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3)自首原则 (4)共犯原则 (5)数罪并罚原则 (6)类推原则 (7)“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二、主要罪名 1、危害封建皇权的犯罪 2、侵犯人身的犯罪: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关于“保辜” 制度 3、侵犯财产的犯罪: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临 受财;强盗;窃盗;坐赃 第五节 唐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关系: 1、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的解除: (1)七出制度 (2)义绝制度:夫或妻有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之行为者,构成法律上强制离婚的要件。 二、继承制度: 1、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唐律》: “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2、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第六节 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点 1、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1)以礼为立法依据; (2)法律制度中贯穿礼的精神; (3)以礼注释法典。 2、用刑持平,宽严适中 3、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谋反条”疏议:“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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