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公租房租赁合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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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租房租赁合同

余庆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2015001) 甲方(出租人): 余庆县洞水小学 乙方(租受人): 左  祖  鹏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余庆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余庆县洞水小学 法定代表人:       冷 加 洪 地址: 余庆县花山苗族乡洞水村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左 祖 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教职工 为解决我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甲方将修建的公租房出租给乙方,依据《余庆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中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项目名称  余庆县洞水小学教师公租房  ,位于第 1 栋 1 单元 1 层,房号 101 ,房屋结构 砖混 ,建筑面积(含公摊) 35 平方米。该套房屋为住宅,只能用于居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至 2016 年 8 月 27 日止。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 2.50 元/平方米计  仟 壹 佰 零 拾伍元整(小写: 1050.00 元)。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乙方不得拒交租金。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 百 陆 拾 贰 元 伍 角整(小写: 262.50 元 )。租金按[月、季、年] 季 结算,由乙方于每 季 的第 3 个月的 5 日前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入住。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适时进行检查、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检查和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室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损失、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重大损失、损坏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的防火防盗,卫生保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甲方或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应当服从甲方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使用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损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使用结构和设施设备进行装修的,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不得拆御已安装和已装修的影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不含自备动产)。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按时到有关部门缴纳: 1.水、电费; 2.电视网络费; 3.电话费; 4.物业服务费每月 0.00 元; 5. ; 6. 。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6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10 日内向乙方进行书面答复,如同意续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续签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条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和住房保障机构的监督检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1、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拆改承租房屋承重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居住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租廉租住房实际居住的; 6、租住期间,本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住房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8、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9、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住房保障部门决定取消住房保障的; 1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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