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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州高级法院 劳动法院 联邦行政法院 高级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 州法院 联邦法院 州社会法院 社会法院 联邦劳动法院 州劳动法院 联邦社会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 德国的法院系统 财政法院 联邦财政法院 第六节 日本的司法制度 一、战后的日本的司法改革 明治维新后,先学法国、后学德国 二战后,学美国: 废行政法院; 检察机关独立设置,废审检合一制 二、日本法院的组织系统及权限 最高法院 (15名法官组成,司法终审权、司法行政权、违宪审查权) 下级法院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 三、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二战后才产生) 违宪审查主体:最高法院、地方法院 违宪审查对象:法律、命令、规则、处分等 关键概念 司法制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司法审判权 司法审查权 司法行政权 司法独立原则 陪审制度 思考题 如何认识西方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 如何认识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如何认识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与作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职能是什么? 如何看待法国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和权限? 六、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律师是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在法律上有为当事人于法庭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行事的人,又称为法律辩护人。 这种法律辩护人即律师的职业化、律师事务的制度化等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从而形成制度。 第二节 英国的司法制度 一、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属于英美法系,特点是法律结构复杂,既有制定法,又有判例法,既有普通法,又有衡平法; 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大相对独立系统 从地区来看,三套法院系统(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从审级来看,有四级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 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最高法院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 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 王室法院(Royal court) 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 最高法院。 王室法院 最高法院 治安法院 郡法院 高等法院 后座法庭 大法官法庭 家室 法庭 上诉法院 刑事庭 民事庭 二、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主体:普通法院中的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行使; 审查对象: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的决定进行审查,对议会机关通过的法律不能进行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的行为和决定是否越权 司法审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理当事人的申诉进行的,不主动进行审查。 第三节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法院系统实行双轨制,有联邦和州两套法院系统和司法体系。 两者彼此独立,互不从属,在功能和运作上各有特点。 (一)联邦法院系统 最高-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S (初审、上诉审,既有司法功能,又有政治功能,1个) 中级-Courts of Appeals of the US (上诉审、法律审、绝大部分终审,不设陪审团,13个) 初级-District Courts of the US(初审、陪审,94个)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地区法院(the court of instance):初审法院(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 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the appellate court):中级法院 最高法院(the court of last resort) :终审法院(除司法功能,还有政治功能,即拥有司法审查权) 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共有90多个,它们在联邦法院体系当中属于初审性质的法院。每一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许多州有两个到四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法院可以分为许多区域,案件可以在这些不同区域内的不同地方被审理。 美国全国50州共设有90多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领地各有一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区法官。 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代表联邦法院体系的中间等级层次。它们的基本职能是审理联邦司法巡回区内的来自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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