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担保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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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供债权担保的财产称为质物、质押物或质押财产。 一、质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质权不能在债权人自己的财产上设定。 3、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某些权利。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一、质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设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5、质权属于兼具留置效力与优先受偿效力的担保物权。 质权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质权人可以在主债权受清偿前留置物并拒绝质物所有人的返还请求;如果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质权人有权以质物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权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动产质权是指因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可以就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1、动产质权系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均不得为其标的物;这些动产须具有财产价值并能够依法定程序转让;还必须是属于他人所有的动产。 2、动产质权是权利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的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与存在,以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为前提。   三、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这是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质权合同而设立动产质权的方式。 质权合同的当事人:  1、出质人:通常为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均应是动产的所有人;  2、质权人:即债权人。 质权合同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形式。 质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动产质权的取得 以事例认识动产质权的设立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做生意,将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质权。 问题: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动产质权的取得 (二)动产质权的转让  动产质权为非专属的财产权,自然可以将其让与,但因其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故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而应一并转让。 (三)因继承而取得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为非专属的财产权,故当质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该权利。 (四)因法律规定而取得动产质权 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收益的收取权 质物在出质后由质权人占有,但出质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留自己对质物收益的收取权。 (2)质物的处分权 出质人仍然享有质物的处分权,其可以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质物让与,或者在同一质物上再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其他债权的履行。 (3)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在动产质权关系中,当出质人非主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第三人在代位清偿债务后,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4)请求实现质权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也可以在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后仍不行使质权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以清偿债务。   2、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对质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因质物存在隐蔽瑕疵而致质权人遭受损害时,应由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质物为质权人占有,由其收取孳息比较便利,且该孳息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对出质人也没有损害,因此,原则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预行拍卖质物权  该权利又称为质物变价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的危险或其价值显著减少,足以损害到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预行拍卖质物,以其卖得价金代充质物。 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以事例认识质权人的权利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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