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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
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林(意思自治,国私天才)
——达让特莱(严格属地主义)
荷兰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三原则,其中第三个原则创立了著名的国际礼让说)
{19世纪的国际私法发展史}
3、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批判了法则区别说,主张各国相互依赖适用法律,使一个法律不论在哪国产生都是用一个法律。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就是对每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定其性质,然后按照这一性质,求得其应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4、国籍说法——意大利——孟西尼(主张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
提出三大原则:
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凡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属人法。
2)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尊重人的自由,有关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属地主权原则。
5、国际礼让说—美国—施托里(继承了荷兰法则区别说)
主张解决的三个原则是:
1)一国在其领土内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和审判权。
2)法律无域外效力
3)根据一国礼让原则,一国法院可在不危机本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外国法。
6、既得权说—英国—戴西
主张法律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适用外国法时只根据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并非外国法本身,英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
7、本地法说—美国—库克
8、政府利益说—美国—柯里
讲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即两国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以外两者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和有发生的冲突。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即对政府利益的分析,哪国有合法利益就适用哪国法律,若两国都有合法利益,适用为法院地国的法律;如果两国有合法利益,而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为法院地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国法律,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9、最密切联系说—美国—里斯
产生于美国司法判例。内容: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从质和量的角度对该法律关系的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该 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实体法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2、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是指法律冲突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债务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立遗嘱地等。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3、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的规则固定化、公式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
4、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1、识别:又称“定性”或者“分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本身进行解释,以确定应该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2、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或者他国的法律,最终法院以法院地国法律或他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3、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政策,体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
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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