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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班 吴冬晨 王堃 丁恺 胡倩茹 张力文

* * 民商法0941班 吴冬晨 王堃 丁恺 胡倩茹 张力文 (9)~(12) (5)~(8) (1)~(4) 双方行为财产 一方行为财产 双方协商财产 (1)判决分割的方法。 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以及价格补偿的方法。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者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登记后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离婚时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的分割和折价处理。 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不同于其他财产,如果在离婚时不能妥善处理,则不利于生产和经营管理,影响项目的效益,造成损失,特别是一些长效项目,所受的影响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如上。 返回 (5)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财产损失是由对方的故意造成的 , 离婚时可以用其个人财产或分割后的共同财产予以抵偿。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上海市有特殊规定,见下页。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2)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缺的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返回 (8)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设计分割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首先由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如果双方经协商达成具体分割协议的,根据双方的协议处理。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股票等的市值进行分割,也可以根据股票等的数量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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