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2015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指南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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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2015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指南解读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诊疗 指南(2015)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ntrahepaticcholestasisofpregnancy,ICP)是一种妊娠特发性疾病,常发生于妊娠中、晚期,以不明原因的皮肤瘙痒、肝功能异常、产后迅速消失或恢复正常为其临床特点。罹患该病的孕产妇预后良好,其主要危害是导致围产儿病率和死亡率增加,包括早产、胎儿窘迫、胎死宫内、死产及羊水胎粪污染等[1]。ICP的发病具有复发性、家族聚集性、种族及地区差异性大等特点[1]。由于ICP的病因尚不明确,早期诊断、密切监护、合理治疗及适时终止妊娠仍是目前最有效的处理措施。 指南修订的来由 2011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组织、制定了“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诊疗指南(第 1版)”[2] 。中国作为ICP高发的国家之一,首次拥有了自己的ICP指南,对我国ICP的规范诊治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第1版指南发布后,也带来了一些争议,集中在:(1)甘胆酸用于ICP的诊断和ICP严重程度的判别合理吗?(2)临床上经常遇到 瘙痒明显、肝酶水平升高的孕妇,但是胆汁酸水平却正常,能诊断ICP吗?(3)针对ICP终止妊娠的时 机和相应孕周的推荐,带来医源性早产或早期足月产的增加,反而导致新生儿不良结局的发生率和剖宫产率增加,值得进一步斟酌。(4)ICP实验室指标与临床结局的相关性,需要再次评价。正是基于ICP诊治的困惑和新的认识,为此,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的专家们认为有必要对“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诊疗指南(第1版)”重新修订。在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后,2015年7月,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的第2版ICP诊疗指南,即“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诊疗指南(2015)”在《中华妇产科杂志》2015年第7期发表[3]。 ICP的诊断 1.国内外ICP指南中的诊断标准:2011年,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师协会(RCOG)修订并发布了新版ICP指南,其诊断标准为:孕期出现其他原因无法解释的皮肤瘙痒和肝功能异常,而分娩后瘙痒症状消失、肝功能恢复正常,排除其他皮肤疾病和肝胆系统疾病后即可诊断为ICP。该指南特别强调:即使产妇血清胆汁酸水平正常,也不能排除ICP的诊断。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的“2015版指南”与第1版ICP诊疗指南的比较,新版指南更加简洁,其主要变化在于: (1)删除了产妇血清甘胆酸水平升高作为诊断标准。原因在于:甘胆酸水平测定的试剂盒质量控制较差,检测结果不稳定,变异较大,容易导致ICP的过度诊断,国际上少有采用甘胆酸水平测定来诊断ICP的文献,基于此,我们也赞成废弃甘胆酸水平测定用于ICP的诊断。 (2)强调“ICP的排除性诊断”:2015版指南指出了,其他原因无法解释的皮肤瘙痒和肝功能异常,应在排除皮肤和其他肝脏疾病后可疑诊为ICP[3]。但是对于ICP的排除性诊断流程,尚没有得到重视,希望2015版指南发表后会引导妇产科医师认识到,ICP诊断时需要“排除性诊断”,待“排除性诊断”后方可诊断ICP。 (3)重视“产后修复诊断”:严格地讲,妊娠期诊断的ICP都是“疑诊为ICP”。所有疑诊为ICP的孕产妇在产后必须进行“修复诊断”。一般情况下,皮肤瘙痒一般在分娩后24~48h消退,肝功能在产后4~6周恢复正常。只有满足上述两条修复性诊断的标准后,才能最终确诊为ICP。David等[4]发现,无妊娠并发症的产妇其天冬酸转氨酶及丙氨酸转氨酶在产后第10天才下降至正常水平。故RCOG指南认为,ICP患者应至少产后10d以后复查肝功能,为方便管理推荐产后第6周复查肝功能。若肝功能异常在产后6周仍持续存在,则需要排除潜在的肝胆疾病。 (4)血清总胆汁酸水平升高不是诊断ICP的必须条件:即使血清总胆汁酸水平正常,但有其他原因无法解释的肝功能异常,也要考虑ICP的诊断。 2.皮肤瘙痒:皮肤瘙痒是ICP特征性的临床表 现,这种瘙痒具有典型的特点,但是有研究显示,23%的健康孕妇会出现瘙痒症状,其中仅有1.6%的孕妇发生ICP[5]。瘙痒是早期发现ICP重要的临床线索,但是不能单凭瘙痒症状就诊断ICP。因此,对以瘙痒为原因就诊的孕妇,必须仔细询问病史并进行身体检查,排除其他潜在的皮肤疾病及肝胆疾病[4]。 3.肝功能异常:孕产妇血清肝功能异常和(或) 总胆汁酸水平的变化是ICP的重要表现和可靠的诊断依据。目前,皮肤瘙痒症状的发生与肝功能异 常之间的关系尚不清楚。Kenyon等[6]进行的1项队列研究结果表明,有瘙痒症状的孕妇,平均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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