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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法条整理

条 款 内 容 撰写权利要求书 OA答复 修改权利要求书 无效宣告 法22条第2款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 √ 法22条第3款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 √ 法26条第3款 (说明书要求)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 法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要求)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 √ 法31条第1款 (单一性)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 法33条 (修改不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适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 法45条 (宣告无效请求人)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细则17条 (说明书撰写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细则20条第2款 (独立权必特)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质。 √ √ √ 细则22条第1款 (从属权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应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 细则22条第2款 (不得多引多)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 细则51条第3款 (审查意见书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 细则65条 (无效宣告理由)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 细则69条 (无效宣告修改)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 注:以上内容根据2018年法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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