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解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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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解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解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条例产生背景 近年来,医疗废物处理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塑料医疗器具通过非法倒卖后,被制成生活用品等案例的曝光,更引发人们的强烈愤慨。 条例产生背景 医疗废物绝大部分产生于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和教学机构的实验室也会产生一些医疗废物。由于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对其实行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条例产生背景 据调查,被不法人员倒卖的、使用过的塑料医疗器具有的被加工成暖壶外套、衣服中的纤维,有的甚至被制成纯净水桶、食品包装袋,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3年6月签署第380号国务院令 共七章,五十七条 目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何谓医疗废物??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第二十一条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 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 埋。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请全体工作人员: 遵纪守法,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 省学会会议 丛玉隆专题报告会 省医学会检验分会第八届委员改选 厂家专题报告 医院代表专题讨论 省医学会检验分会第八届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王前 (第一军医大南方医院) 省医学会检验分会第八届委员名单 副主任委员: 王丁 (省人民医院) 姜傥 (中山大学附一院) 冯桂湘 (第一军医大珠江医院) 陈怡霓 (广州市红会医院) 省医学会检验分会第八届委员名单 常务委员: 李林(中大三院) 邹伟民(省临检中心) 曹燕(暨大一院) 张秀明(省中医院) 刘忠民(广州医一院) 吴晓曼(广州医二院) 冯泰宝(广州市一) 李薇(广州陆军总院) 李炜煊(佛山市一) 袁汉尧(广东医附院) 何林 (深圳市医) 省医学会检验分会第八届委员名单 委员: 曹开源(中大医学院) 何丽容(中大肿瘤医院) 周迎春(中医药大学) 吴学诗(广州市二) 魏绍静(广州市八) 丁彩屏(铁路中心医院) 孔祥平(458医院) 蔡应木(汕大附院) 林祥伟(汕头中心医) 张爱华(珠海市医) 刘瑞玉(惠州中心医) 黄胜起(江门中心医) 李伟贤(韶关粤北医) 李海珠(肇庆市一) 万德胜(东莞市医) 李介华(清远市医) 戚子惠(茂名市医) 陈育贤(梅州市医) 吴教仁(潮州中心医) 聂振荣(阳江市医) 马桂华(广东武警医) 梁锦胜(中山市医) 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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