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犯罪故意》刑法学教学设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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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犯罪故意》刑法学教学设计

《犯罪故意》 教学设计 所属学科 法学 专业 法学 授课课程 《刑法学》 授课课时 48 授课方式 理论课+讨论课 课时安排 1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素 2、犯罪故意的类型 能力目标: 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 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对本节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了解法律的时效问题,同时通过案例讨论激发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与参与性。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犯罪故意的概念、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之间的区别; 教学难点: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哪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教学手段 多媒体+板书设计 教学方法 传授法,理论讲述法,学生互动法 教材内容分析 教学策略 第一步:教师导入课题 教师引入一段前言; 在“远古的客观主义”时代,刑法的支配原则是“某行为杀了某人”,意即刑法上的责任完全取决于外界现象,而行为人的意识状态在所不问。 只要人类的控制大部分与其体力的直接作用范围是相同的,则不需要探究他的意识内容,例如,动机、认识及目的,因为他身体上的举止,在一定程度上,是他意思的完整表现。 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对客观现象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实是不足的,特别是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大多数最危险的侵害结果,已经不再是由个人的身体所支配的现象。因此,个人的心理关系就必须成为刑罚的一个条件。 当个人的心理关系作为刑罚的限度要求时,就需要进一步考虑,这种心理关系的不同是否可能导致刑事惩罚的区别,刑法在这个方向上的发展是,首先区别出故意,然后对过失予以减轻。 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都需要具备罪过(故意与过失),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与过失,也有可能被定罪(严格责任)。 第二步 讲授新课 犯罪故意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 (1)犯罪人的罪过(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 (二)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体现为行为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1)实质性内容(即危害结果); (2)危害结果表现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的结果。 2、犯罪主观要件存在的客观性 主观要件与危害行为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仍然处在单纯思想活动范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主观要件 1.罪过,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①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②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2.犯罪目的——选择要素。 3.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二、犯罪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构成要素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2.构成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 认识内容: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而不是违规行为的“明知”。认识程度: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对其犯罪故意的“明知”不影响。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希望: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 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容忍)。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思考: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一定是直接故意吗? 【案例分析】 甲想杀死乙,一天,乙正在距离地面15米高的脚手架上工作,这时只要砍断脚手架的一根绳索,乙就会摔死。但是,这时丙也在脚手架上和乙一起工作,如果甲砍断了绳索,不仅乙会摔死,丙也会被摔死。但是,甲杀死乙的心情迫切,也顾不了丙的死活,将绳索砍断,乙和丙都摔死了。甲对丙的死亡持何种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案例分析】 被告人尹某,某日下午5时许,与本村村民尹乙、冯某、杨某、尹丙等联合脱大麦粒,当为尹丙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拿起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戳在躲藏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2岁女孩李某右太阳穴上,被告人发觉女孩倒地一声不响以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此时,被告人为了逃避责任,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装不知。直到尹乙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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