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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的分类 修订2018年10月1日执行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
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
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
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1名称高层民用建筑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名称
一 类
二 类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
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7m 的 住 宅 建 筑
( 包 括 设 置 商 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 的商店、展
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
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
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
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公共
建筑。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
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
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GB 50352 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
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
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
用建筑。
(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 27m 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
层住宅建筑,以 54m 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中按 9 层
及 18 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 24m 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
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高层医疗建
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
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标准》JGJ450-2018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
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
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
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
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 5.1.1 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
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
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表中“一类”第 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
2
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
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 5.4.10 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建筑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
楼板的标高大于 24m。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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