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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物所有权归属确定标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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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物所有权归属确定标准.pptx

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前言; 3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重买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普通动产(司法解释第9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出卖人自主决定说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二)、(三)款先行支付价款说和合同成立在先说非常不妥当,理由如下: 1、先行支付价款的人完全有可能是出价更高的后买受人。 会使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被迫处于不利的地位,限制了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2 、债权基于意思自治,不具有排他性,而且可以并存,能否实现债权,依债务人之意思决定。 同一债务人数个债权同等受偿向哪一个债权人履行,由债务人自行决定。 价格是供求关系的反映,对同一物品出价最高的人往往就是最需要该物的人,也是最能利用该物的人,由他来获得标的物意味着资源被最有效地加以配置了。 违反债权平等,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实践中难以操作。; 3、依《物权法》第39条,第6条第2句和第23条规定,动产尚未交付给买受人之前出卖人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卖人有权决定将动产交付给哪一个买受人。 动产的价值通常较低且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买受人并不是非要从出卖人那里得到动产不可,如果仅仅是为了使某一买受人得到其完全可以通过别的途径获得的动产,法院就有权对出卖人的所有权进行限制,在利益衡量上殊非妥当。 4、我国民法有足够多的规则与制度来防止出卖人恶意违约的多重买卖行为,没有必要再确立一种违背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则。 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撤销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合同。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出卖人自主决定说;3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规定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并不应否认登记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后权利记载的事实的公示效力大于???付后占有状态的公示效力,登记完全超越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因而,登记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应做限制。在先前仅有债权存在时,登记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且该效力具有对抗性;在先前已有交付存在时,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不为登记不得排除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薄权利推定力的信赖善意取得所有权。 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四款 交付优先于登记,适用上有无顺序限制? 1、按照第四项本身的规定是第一买受人先交付未登记,后手的买受人登记。 2、结合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不区分交付登记的先后顺序。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的优先规则,并不涉及买受人是否付款以及付款时间的先后顺序问题。不知道这是无意疏漏还是有意为之。;;(二)交付与登记不一致时何者效力更高;;问题: ;;;小结:;THANK YOU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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