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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纠纷案例分析(于学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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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期货纠纷案例分析 2011年11月 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于学会律师 期货行业目前最为热点的两类诉讼纠纷 强行平仓纠纷 代客交易纠纷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三次判决、三种结果,最高法院法院提起再审的期货纠纷案 2007年12月21日(周五),上海铜涨停板收盘,范某持有铜空头合约439手,大豆合约若干,当日,上期所收取铜合约保证金比例7%,A期货公司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为9.5%,结算后,范某账户可用资金为正,风险度为108%(注:A期货公司风险度计算公式为:风险度=账户权益/持仓保证金。风险度<100%表明可用资金为负,进入追加保证金状态)。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12月24日(周一),铜合约连续第二个涨停板收盘,上期所发布公告称:因铜第2个涨停板,按交易规则,下一个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当日,范某将大豆合约全部平仓,试图平仓部分铜合约,因涨停板原因未能成交。收市后,A期货公司认为铜风险较大,将保证金调整为16.5%, 结算后,范某账户可用资金负1300余万元,风险度为36.29%,A期货公司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发送了结算账单及追加保证金通知书,要求范某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1300余万元,否则期货公司执行强行平仓。事后调查,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可接收该信息的最早时间为当日18:50。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12月25日开市前,交易人员与范某电话联系,询问其追加保证金情况及告知要对其强行平仓,范某未置可否。公司在集合竞价中将范某铜合约挂单强行平仓412手,成交价接近涨停板。但开市后不久,铜成交价格大幅回落,范某到现场即对A期货公司提出异议,下午13:38分,范某追加150万元保证金到账。当日收市后,因铜未出现第3个涨停板,上期所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6.5%;公司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 此后,双方意见不一,范某未进行补仓操作,也未另行追加保证金。铜价在低位徘徊数日后,又持续走高。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2008年6月,范某在天津市一中院起诉期货公司,认为期货公司在集合竞价时违约强行平仓,按照12月29日收盘价计算,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900余万元,期货公司则认为,由于市场原因,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且已履行通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对于本案,客户在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及权益的变化,遇见风险加大有可能造成强行平仓的后果时,应主动追加保证金或主动减仓,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原告有相应的责任。被告在遇到市场风险时,应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本案中,被告发送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但因其未能提供给原告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造成强行平仓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损失按12月25日收盘价计算,共计6,663,000元,期货公司赔偿60%,计399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高院。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天津高院判决认为,A期货公司在头天18时50分通知范某追加保证金1,300万元,第二天8点59分,集合竞价时即强行平仓412手,使持仓虚亏变为实亏,而该期间其根本无法将追加的保证金交到公司账户上。特别是24日范某已平仓大豆合约,达到公司要求的保证金水平,其已尽到注意义务,收盘后的18:50分,期货公司又大幅度提高了保证金比例达到16.5%,对此突变情形,公司也未向范某特别告知,从而使范某失去对追加保证金数额的合理预期。对此,范某并无过错,公司的强平行为与范某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强行平仓损失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及其行政法规并无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司向范某出具的25日结算单显示,平仓盈亏为-1,300余万元,范某诉讼中主张的900余万元确属强平损失,应予支持。天津高院终审改判期货公司赔偿范某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对该案进行详细解读: 1. 按照《条例》关于强行平仓的规定,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三个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只有满足了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期货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如果期货公司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强行平仓,将使得客户不仅要承担市场交易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而且还要承担市场运行机制中人为风险对其造成的损害。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2. 12月24日收市后,上期所将下一交易日的铜保证金比例调整为9%,期货公司相应大幅度调高下一交易日保证金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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