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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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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刍议.doc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刍议 ? 论文提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要件,引起人们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再次关注。也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机动车辆保险内容、保险条款、保险义务、保险原则的不同见解。从而导致法院 在审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如何看待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法院生效判决之间的冲突产生困惑。本文从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合同表现形式并结合作者审理的一个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真实案例入手,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法院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定以及理论界和实务 界对合同内容条款的不同理解、如何采取对策等做了详细阐述。 ????保险一词的含义,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意大利。最初 的是海上保险。但对于保险的定义,近几年来,各国学者对此争论不休。英国学者马歇尔指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 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德国的华格纳、美国的克劳斯塔,在此不详细论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保险的含义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是法律对保险这一概念最完善的定义。在保险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各类保险纠纷层出不穷,给法院审理这类纠纷带来了相当大的工作压力。而法官面对的不是保险纠纷案件数量的多 少,而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因为对保险纠纷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审判尺度不统一、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等现象,从而引发当事人上访、投保人骗保等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文试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合同条款的主要分歧、法官裁判的尺度及如何采取对策来分析机动车辆 保险合同产生诸多纠纷的各种因素。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机动车为保险 标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合同。这类合同在《保险法》上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从《保险法》定义可以看出该保险首 先是一种合同关系,有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含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保险危险的存在,二是损失填补,三是多数人参加保险,形成互助共济关系。而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多数人约 定所确立的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以换取另一方对其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或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和 众多的保险合同一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同样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民事活动,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不但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而且还是“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投保 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同时,也对保险人对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等明确通报给投保人,以使投保人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 ????机 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补偿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保险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是由这一原则派生出来的,如委付和代为求偿权等。对损失补偿原则,在这里要好好论述,因为,损失补偿的范围到底如何界定,往往是产生保险理赔纠纷的根源。按照《保 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但该条第二款同 时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法律之所以对此如此规定,初衷是依据的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不能让投保人获得额外利 益。而如何理解损失补偿,却一直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争议的焦点。 第三个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在相关的保险纠纷中,该原则也经常出现、且争议颇多。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按照通俗说法,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占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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