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 - 武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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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指导协调处2018年4月问题一:联络员经常变动,工作衔接不到位,把账号密码丢失 解析: 各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更,一定要做好账号、密码、填报规范的工作交接,接手的人一定要熟悉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布的相关规定,熟悉量化管理电子系统的操作。问题二:把《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当作行政处罚(处理)依据 解析: 量化记分管理不是扣分,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是一种信用评价行为。 应当是先有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书面的违法违规处罚(处理)决定或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后有比照量化记分标准对该行为进行量化记分评价,评价该行为是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还是严重不良行为。 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通报中不能有“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第X条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字样。《量化管理暂行办法》不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是开展招标投标评价的依据。问题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期限和量化周期分不清楚 解析: 根据《国家十部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每个量化周期为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以上文书出具之日起一年,其中当事人受到暂停或取消资质(资格)、限制从业的处罚期长于一年的,量化周期从上述文书载明的处罚期”。 重申:违法违规记录公告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量化记分周期一般为一年。 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没有规定公示期限的,就是六个月。有的地方擅自将违法违规记录公告期错填为一年;有的地方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中,在没有特别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区别对待,对部分单位公告六个月,对部分单位公告一年。问题四:《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运用中的问题 解析: 在《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中,有的90%的条目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还有极少数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但属于不良行为,确需纳入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的。 “不良行为”的外延比“违法违规行为”要大。问题四:《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运用中的问题例1: 【编制说明】 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是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明确资格条件、招标内容及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方法、时间安排和投标文件相应格式的文件。它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它是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的依据,其主要部分还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它是一次招标过程中的法律性文件。招标文件的好坏决定了整个招标的质量,必须引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足够重视。问题四:《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运用中的问题例2: 【编制说明】 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意味着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要约邀请,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招标人就应当依法完成招标工作。 二是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上招标,招标人随时可以根据参与投标竞争的情况,通过决定是否终止招标来实现非法目的,为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便利,根本谈不上公平与公正。问题四:《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运用中的问题例2: 【编制说明】 三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 四是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招标过程中出现了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须按一定程序终止招标,并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一定的义务。问题四:《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运用中的问题例3: 【编制依据】 当事人在行政处理的调查中“作伪证”,干扰了行政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查办案件困难,增加行政成本,浪费行政资源;同时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和处罚不公正,危害极大。 当有关案件上升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时,“作伪证”将涉嫌“伪证罪”而触及刑法。问题四:《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运用中的问题例4: 【编制依据】 因为这两种招标的投标人都是有限的。国家07版《标准文件》对这两种方式的招标都有“确认”的规定,已承诺参加、无故放弃又不及时通知是不诚信和不尊重人的表现,也影响了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没有“确认回执”的不受本条限制。问题四:《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运用中的问题例5: 【编制依据】 这三条已超出经济活动中的一般违规违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已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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