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丁格尔志愿护理服务总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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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 中国南丁格尔志愿护理服务总队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南丁格尔志愿护理服务总队的健康发展,规范内部管理和志愿服务工作,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南丁格尔志愿护理服务总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队”),英 文全称为Chinese Nightingale Nursing Service Volunteer Team,英文缩写为CNNSVT。 第三条 本志愿服务队是以我国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为核心志愿者,吸纳在职和退休的护理工作者、护理院校学生以及志愿提供护理服务的各界人士,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志愿服务队的宗旨是:遵循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原则,发扬红十字精神和南丁格尔精神,开展志愿护理服务和健康宣教等社会公益活动,倡导社区邻里互助,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 本志愿服务队接受中国红十字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作为红十字会专项领域志愿服务队之一。 第六条 本志愿服务总队设在北京,根据总队发展需要在部分省市设立联络处协助总队工作; 第七条 本志愿服务队组织建立全国各省市护理志愿服务分队并指导开展工作。 第二章 志愿服务职责 第八条 志愿服务队的工作职责包括: 普及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 普及健康生活知识; 开展上门入户志愿护理服务; 积极开展医疗机构内志愿服务活动,如导医、临终关怀等; 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健康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开展国内外志愿护理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团体志愿者是指以医院、学校等名义申请加入的护理团队及其他专业团体;个人志愿者是指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的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在职护士、退休护士、护校学生及其他各界人士。 第十条 申请加入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志愿服务队的章程; 有加入志愿服务队的意愿; 具有完全法人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团体或个人 能够自愿、无偿地参与志愿护理服务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身体健康能胜任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精力条件能满足志愿服务需要; 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知识背景,或经过相关培训者。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团体志愿者申请成立分队程序: 1. 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和所在地红十字会认可; 2. 向总队提交成立志愿服务分队申请书; 3. 经总队理事会审核通过; 4. 召开分队成立大会,并接受总队授旗; 个人志愿者申请程序: 向总队或所在地分队提交入队申请书; 经总队或所在地分队审核批准,并颁发志愿者证书; 个人信息进入总队和所在地分队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志愿服务队和红十字会组织的培训和交流; 参加志愿护理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对总队及所在分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加入和退出志愿服务队的自由。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执行总队和所在分队的规章、制度和决议; 严格遵守《志愿服务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 积极参加总队或所在分队组织和提倡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完 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宣传红十字精神和南丁格尔精神以及本队的宗旨,维护志愿者及本队的形象和声誉; 认真学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值日长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保证个人记录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如希望退出,应向所在分队递交书面申请,所在分队接到申请后为其办理离队手续并备案;志愿者一年内无故不参加队内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六条 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所在分队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队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志愿者代表大会,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志愿者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志愿者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志愿服务队开展工作,对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筹备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 向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志愿者分队的吸收或除名; 制定志愿服务队各项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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