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解答 ... - 安徽省颍上第二中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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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4 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解答 省教育厅师资处 为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实现教师平稳过渡,组织好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有关政策进行解答。我们一共收到了人社系统和教育系统的咨询问题43项,经过归纳梳理汇总,共涉及12个方面,现就相关问题逐一答复。 一、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过渡时原有资格是否有效及如何过渡聘用问题。 改革前中学和小学教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改革后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资格予以保留,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如,之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是低聘在中级岗位,在单位以后出现空缺的高级岗位时,如果聘任高级岗位则无需再通过评审,单位可凭之前保留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改革后职称名称问题。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名称不再有中学、小学系列之分,统一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以前的小教一级等同于中教二级,均属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助理级别;中学的教员等同于小教三级,均属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员级。如,过渡前的职称是小教一级,过渡后不是认定为中教二级,而是统一称为二级教师,晋升上一级职称则为一级教师,而不是中教一级。 三、关于“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执行问题。 各市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各市现有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总量的1.5%以内。目前我厅事业处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通过,将于近期下发。《意见》中对全省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调整细化,下一步将按照意见中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操作。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认定问题。 职称认定政策为: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括“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对口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主管部门审批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认定县(区)属及以下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对于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认定。 皖人社发〔2016〕13号取消了对中小学教师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直接认定的条款,二级和三级教师仍然可以认定。考虑到今年已经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对文件有个政策知晓的过程,因此,我们会商教育厅,研究决定:今年对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三年,此前从未认定过专业技术资格,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经考核符合推荐条件的,给予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2017年起,不再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必须通过评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改革后中小学教师岗位指标是否可以混用问题。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只是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进行了统一,编制和岗位指标不能混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两个系列名称的统一,职称申报渠道、程序以及岗位问题与改革前没有太大区别。无论申报任何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都必须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所在的学校进行申报,不可以随意跨校、超编、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借调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学校推荐。 比如,过渡前在中学代课,现在小学代课,申报人的组织人事、档案关系如果已经转到小学,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参加高级教师评审。同理,小学转入初中也是一样的道理。无论改革前是什么级别职称,改革后在哪里代课,能否申报职称与之前的职称系列没有关系,因为改革后已经统一了名称,关键在于组织人事、档案关系在哪,所在的学校有没有空缺岗位。 六、关于教育厅2016年第4期教育通报与皖人社发〔2016〕13号文件关于支教政策的时间起点问题。 教育通报提到“今年职称评审仍按原有的支教政策执行。从2017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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