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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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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doc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 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 本科班 学生姓名: 兰旭雨 班 级: 1305012 学 号: 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 5 月 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资行为、重大变化、重要合同、重大债务及重大诉讼的标准未作说明;重大事项在事件发生的多长时间内公布为宜,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对预测性信息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等缺乏统一的规定。《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中开始规定: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在此之前的准则中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在以后多次版本的发布中,这一要求逐步完善。 2、关于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问题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中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规定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概括、笼统,可操作性差,缺乏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和直接保护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具体规定。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单一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表现出三个特征:一是除上市公司本身外,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披露者,即披露主体单一;二是上市公司除通过年报和中报对外提供信息外,一般不再进行其他方式披露,即披露形式单一;三是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各种证券报对外公布信息,即披露渠道单一。信息披露的“单一性”必然削弱信息的质量和有用性。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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