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律法规常识讲解·刑事诉讼法__三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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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律法规常识讲解 三思 主编 目 录 刑事诉讼法概述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4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8 管辖12 回避15 辩护19 证据23 强制措施29 附带民事诉讼36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39 第一审程序54 第二审程序70 死刑复核程序79 审判监督程序84 执行88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诉讼,本义有告诉、争辩之意。争辩是非曲直于法 庭,就叫“诉讼”,俗称“打官司”。也就是说,当事人 之间有了纠纷,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在国家司法机关 主持下,解决其争辩的问题。由于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 问题不同,就有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分。 刑事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点如下: 1、刑事诉讼是因刑事犯罪引起,由国家司法机关对 犯罪人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是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主要 特点。 2 、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没有当事人参加,就不能形成诉讼活动。因此,必须充 分保障诉讼参加人的权利。 3 、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诉讼活动 必须有步骤、有次序地进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严格遵 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在诉讼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 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则 还包括侦查、起诉、执行等阶段的活动在内。因为所有 这些活动,都是为了解决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问 题,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揭露、证实、惩罚犯罪。本 2 刑事诉讼法 书所采用的是广义的刑事诉讼。 就实质而言,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统治权的一种专 门活动,是国家行使其专政职能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阶级性质不同的国家,其刑事诉讼 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也必然不同。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 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活 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具体表现之一,是为了维 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 主权利。 (二)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 (主要指起诉的权力由谁行使,法官和原告人、被告人 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原、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等一 系列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问题所具有的特点)为依据的。 依据这一标准,可把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划分为弹 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三种。 1、弹劾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在这种诉讼形式 下,诉讼是否提起取决于原告人(主要是犯罪行为的直 接受害者),法院并不积极地追诉犯罪,而是在原告起诉 后,才开始进行诉讼活动。这是古代奴隶制国家普遍采 用的诉讼形式。“不告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是 概括这一形式的著名原则。 在这一形式中,控诉人与被告人处于对等地位,法 官居于消极的仲裁者地位。 2 、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又叫审问式诉讼,通行于中世纪的欧洲 各国。其特征主要是,法院是唯一的诉讼主体,兼控诉 3 刑事诉讼法 与审判职能于一身。诉讼中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只 是被拷问的对象。纠问式诉讼的法庭审理过程是不公开 的。 3 、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是现代资本主义国 家普遍采用的。它是在吸收前二种诉讼的一些特点的基 础上形成的。在这一形式中,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是分 开的,法院仅行使审判职能。侦查是秘密的。审判是公 开的。 混合式诉讼根据其诉讼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公诉与 自诉两种形式。前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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