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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法律法规常识讲解
三思 主编
目 录
刑事诉讼法概述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4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8
管辖12
回避15
辩护19
证据23
强制措施29
附带民事诉讼36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39
第一审程序54
第二审程序70
死刑复核程序79
审判监督程序84
执行88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诉讼,本义有告诉、争辩之意。争辩是非曲直于法
庭,就叫“诉讼”,俗称“打官司”。也就是说,当事人
之间有了纠纷,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在国家司法机关
主持下,解决其争辩的问题。由于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
问题不同,就有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分。
刑事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点如下:
1、刑事诉讼是因刑事犯罪引起,由国家司法机关对
犯罪人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是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主要
特点。
2 、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没有当事人参加,就不能形成诉讼活动。因此,必须充
分保障诉讼参加人的权利。
3 、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诉讼活动
必须有步骤、有次序地进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严格遵
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在诉讼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
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则
还包括侦查、起诉、执行等阶段的活动在内。因为所有
这些活动,都是为了解决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问
题,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揭露、证实、惩罚犯罪。本
2 刑事诉讼法
书所采用的是广义的刑事诉讼。
就实质而言,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统治权的一种专
门活动,是国家行使其专政职能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阶级性质不同的国家,其刑事诉讼
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也必然不同。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
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活
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具体表现之一,是为了维
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
主权利。
(二)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
(主要指起诉的权力由谁行使,法官和原告人、被告人
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原、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等一
系列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问题所具有的特点)为依据的。
依据这一标准,可把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划分为弹
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三种。
1、弹劾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在这种诉讼形式
下,诉讼是否提起取决于原告人(主要是犯罪行为的直
接受害者),法院并不积极地追诉犯罪,而是在原告起诉
后,才开始进行诉讼活动。这是古代奴隶制国家普遍采
用的诉讼形式。“不告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是
概括这一形式的著名原则。
在这一形式中,控诉人与被告人处于对等地位,法
官居于消极的仲裁者地位。
2 、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又叫审问式诉讼,通行于中世纪的欧洲
各国。其特征主要是,法院是唯一的诉讼主体,兼控诉
3 刑事诉讼法
与审判职能于一身。诉讼中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只
是被拷问的对象。纠问式诉讼的法庭审理过程是不公开
的。
3 、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是现代资本主义国
家普遍采用的。它是在吸收前二种诉讼的一些特点的基
础上形成的。在这一形式中,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是分
开的,法院仅行使审判职能。侦查是秘密的。审判是公
开的。
混合式诉讼根据其诉讼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公诉与
自诉两种形式。前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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