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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公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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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公示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 2017年1月 目 录 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主体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内容 四、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 图示项目是某市某区重点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位于已经审批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核定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意,必须在乡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规划许可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对城市-----一书二证一证明 对乡村------一证 选址意见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规划条件的办理流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流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3、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3、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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