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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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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1368-1644)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德主刑辅 德 刑 大德小刑 先教后刑 明刑弼教 德 刑 “礼字,法字实理字”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科此也。 ——朱熹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 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礼律之间的权衡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大明律》 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 2. 洪武六年《大明律》 篇目一准之于唐……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 3.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460条。 4.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御制大诰》的颁行 《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各加一等 “例”的编修 1.《钦定律诰条例》 2. 《问刑条例》 3.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4.《充军条例》? 《大明会典》的编纂??? 体例: 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 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 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明史·百官志》 六部机构设置 吏部 吏部掌理铨政,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 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 文选司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之事; 验封司掌封爵袭荫、褒赠、吏算之事; 稽勋司掌勋级、名籍、丧养之事; 考功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 户部 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 、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 礼部 分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礼文、宗封、学校以及诸祀典、天文、国恤、庙讳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牲豆、酒膳等事。 刑部 刑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 工部 工部掌天下百工、山泽之政令。 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 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 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廷议制度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 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 地方制度 府 县 科举 乡试 省一级考试,在各布政使司举行,中试者为举人。每三年举办一次。 会试 全国性考试,乡试次年在京师礼部贡院考试,中试者为贡生。 殿试 会试中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在宫廷中进行的殿试(又称廷试),考中者称进士。 文官考课 考满法 内外官任职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 每次“考满”分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 考察法 京官六年一察,称“京察”;外官三年一察,称“外察”。 “京察”有“一贪,二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疲,八不谨”之法。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 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 (二)严法整饬吏治 1. 重惩贪官污吏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朗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檄赃所寄借偏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缔谤御史金敏,丁廷举,或以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本纪:洪武十八年三月巳丑,户部侍郎郭桓,坐盗官粮诛。七卿表是年二月,以罪诛者,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工部侍郎麦至德,盖皆坐郭桓案而死者,麦至德亦以代尚书,而见七卿表,其余六部侍郎以下,据志言多死者,其名不可考矣。此亦明初惩贫之一大狱。 2. 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胡惟庸案 正月戊戌,惟庸因诡言第中井出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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