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电梯安全条例.docx.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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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 1 - 4 - 佳木斯市电梯安全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经费保障、考核考评、应急救援协调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电梯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底坑、井道和机房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管理,监督保障性住宅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建设项目的电梯采购,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电梯运行维护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情况。 安监、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教育、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六条[社会组织]本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公开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等信息,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七条[责任保险]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其运行维护费中包含电梯责任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先进技术]鼓励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宣传电梯使用安全、应急救援知识,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培育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设计、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条[设计单位义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监控用房等建筑结构进行设计,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防水、通风、温度、通讯、无障碍通行等功能并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招标方式依法采购符合电梯设计要求的合格电梯; (二)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三)提供电梯监控用房,应当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机房间的报警以及监控线路、通讯信号畅通; (四)载人电梯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接警讯息应当畅通; (五)明确紧急报警线路、底坑防水、机房防尘防水等相关设施的质保期限,承担相关质保责任。 第十二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义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校验和调试,并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由非原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非原制造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出具改造合格证及产品铭牌。 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第十三条[监督检验]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经过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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