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论(二)__黄和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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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学论丛(! ) 中国合同法论 黄和新 著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四章! 合同履行论 ·$% · 第四章! 合同履行论 # $! 合同履行概论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其在合同制度中的地位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 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 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 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 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 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 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 履行。如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 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 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 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 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 ·#! · 中国合同法论 致,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 不履行。 对于合同履行的概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 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 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 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 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 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 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有的 国家民事立法将合同的履行规定在债的消灭之中,如《德国民法 典》就采此立法体例。 从合同的效力来看,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合 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与法律相当的效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遵守,就是对合同规定的 义务的执行。因此,履行又是合同效力的基本内容。整个合同法 的规定,都是为了合同内容的实现,所有的合同制度,都是为合同 的履行服务的。合同订立程序,是规定合同能有效成立的程序,也 就是合同能产生履行效力的前提;违约制度,就是对不履行合同行 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正基于此,有的国家立法是将合同的履行放 在合同的效力或债的效力一章中规定的。例如,《瑞士债务关系 法》即是。 由上可见,无论从合同的目的看,或从合同的效力看,或从合 同的消灭看,合同的履行都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其他 ! 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 参见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 年 版,第#’ 页。 第四章) 合同履行论 ·( ·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 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 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 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 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 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 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要进行必要的准备的,没有必要的准 备行为,往往就无法执行合同的具体义务。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已 充分注意到准备行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赋予合同当事人中 止合同的权利。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条 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 行其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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