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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贸发展的若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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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普新区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大金普管发〔2017〕13号,以下简称若干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扶持标准、申报程序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务局负责推进若干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发挥外贸对新区经济拉动作用,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对新区企业在增强外贸竞争新优势,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设外贸企业孵化基地,利用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和构建外向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进行支持。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
企业工商注册地、主营业务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金普新区辖区内的法人单位;
企业正常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在新区承担纳税义务;
具有进出口资格,且在对外贸易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拓展“一带一路”国家市场。
扶持条件:以海关出口数据或凭证为依据,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首次实现自营出口贸易的企业,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贸易贡献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
扶持标准:
1.当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首次实现出口,且出口额度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适度予以奖励;
2.当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额符合申报要求,且出口同比增长的企业,适度予以奖励。
第六条 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扶持条件:经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给予扶持:
1.为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至少3项服务,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2.服务对象达到50家(含)以上;
3.上年度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银行给予一定授信额度;
4.海关通关、出口退税记录良好,检验检疫信用评级B级以上;
5.过去三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扶持标准:
1.当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2.当年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3.当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鼓励企业入驻外贸企业孵化基地。
扶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扶持:
1.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入驻基地的企业(变更地址入驻的企业除外);
2.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入驻基地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企业服务内容包括: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和退税等,并与基地主管机构、基地入驻企业签订优惠服务协议,且至少提供前述六项基本服务中的三项。
扶持标准:
1.对经主管部门认定为入驻基地的企业,除享受大连市外贸企业孵化基地政策外,对实现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顺延免收场地租金两年;
2.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根据优惠协议和实际业务量,对其每年优惠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每个平台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境外参展。
扶持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境外参展项目,给予扶持:
1.被列入申报年度内大连市(区)重点境外展会;
2.参加大连市(区)政府组展的境外重点展会的申报项目;
3.通过所属年度大连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展会项目补贴审核。
扶持标准:企业在享受“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展会项目补贴后,对展位费差额部分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展位费差额。所有经认定的参加市(区)政府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特装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的补贴上限为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指进出口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建立的地区性营销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站(含办事处、代表处)、境外贸易代表处等跨国界从事国际营销或服务的市场拓展体系)。
扶持条件:具备相应的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物流配送等功能,且在相应国家(地区)进出口贸易形成一定规模,经大连市或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境外营销网络项目。
扶持标准: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开展国际承包工程业务。
扶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扶持:
1.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境外从事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海外并购等投资项目。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境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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