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开辟苗疆后清水江流域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的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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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开辟苗疆后清水江流域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的研究

清代开辟苗疆后清水江流域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的研究   【摘 要】清代中期改土归流、开辟苗疆,对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探讨了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的诱因及其具体表现。   【关键词】苗疆;清水江流域;纠纷解决机制;变迁   【作 者】潘志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吴大华,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贵阳,550025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7)01 - 0108 - 005   自明代开始,中央王朝已逐渐向清水江流域拓展。但在清代中期改土归流、开辟苗疆之前,即使是在清水江的边缘区域和下游地区先后设置了天柱等部分州县卫所,但清水江中下游流域土司众多的状态始终未能改变,而清水江上游地区仍未纳入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许多地区仍属于自立自主的封闭的“化外生界”。雍正六年(1728),镇远府知府方显招抚清水江北岸生苗及分布在今台江县境内的九股苗,先后有梁上十六寨、挨磨等八寨和九股、羊翁等四十余寨生苗“就抚”[1 ]70。至雍正七年(1729),方显再次招抚九股苗及清水江沿岸生苗,被苗民围困。张广泗率军解围,并开始武力开辟苗疆,先后设置了“苗疆六厅”。贵州苗疆开辟后,流官统治逐渐从清水江下游的天柱等县向清水江中上游扩展,流官统治及此后国家法律的推行无疑对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村寨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苗疆开辟后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变动   清廷开辟贵州苗疆,主要是依靠军事征讨,因此尽管在清水江上游设有清江、台拱二厅,分别派遣镇远府理苗通判、镇远府同知分驻,并设置台拱镇和清江协进行军事控制。而对村寨社会的治理,史料记载说乾隆十五年(1750)贵州新辟苗疆“设土弁、通事、寨长、百户分管”[2 ]卷363,乾隆十五年四月庚子条,实际上仍然是由土官和村寨头人来管理。   正如鄂尔泰所称,贵州“苗患甚于土司”[3 ]卷288,列传75,清代中期并未对贵州苗疆内的众多土司予以“改流”,清水江中下游的欧阳长官司、新化长官司、亮寨长官司、湖耳长官司、潭溪长官司等诸多土司一直沿袭了下来,这些土司也成为清廷借以控制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社会的重要力量。此外,在武力征讨苗疆的过程中,又陆续提拔或擢升了一系列诸如土千总、土把总、土舍等名目的土官。雍乾苗民起义之后,清廷认识到仍需依靠熟悉苗情的土官以加强对新辟苗疆的控制。据记载,乾隆二年(1737),清江厅设有屯堡21处、村寨221个,这221个村寨由6个土千总、8个土把总、3个土舍、4个土通事分别管辖[4 ]76。另据《台江县志》的记载,乾隆二年(1737),“置土千总土把总,从清军中派人充任土官,子孙世袭其职”[5 ]6、32。在最基层的村寨社会,则仍是由过去的寨老头人等管理。乾隆元年(1736),时任贵州按察使的方显曾建议在新辟贵州苗疆的村寨社会设置保甲[6 ]132,贵州总督张广泗的看法与此有异,他不同意设保甲,并建议“苗寨宜佥立头人,以专责成”。乾隆皇帝对此批示:“饬令厅员,将苗疆各寨择良善者,令其公同举报。酌量寨分大小,每寨或一二人,或二三人,佥为寨头约束散苗”[2 ]卷78,乾隆三年十月甲申条。由此看到,清代中期开辟苗疆后,村寨仍是由寨老头人等予以直接管理,甚至在乾隆朝时可能还由官府任命苗寨头人。   二、清水江流域纠纷解决机制变迁的诱因   (一)国家法律的推行及法律控制的实施   开辟苗疆之前,清水江流域大部分地区几乎完全受固有习惯法规则的控制。苗疆开辟之后,对苗疆的司法管辖问题,清廷内部的观点分为两派。其中一派以鄂尔泰、张广泗为代表,认为应当一体适用《大清律例》。另一派则以方显为代表,他将新辟苗疆与“旧疆”予以区分,认为黔省“旧疆”的苗民犯罪应当与内地一体治罪,而新辟苗疆毕竟自古未纳入流官统治,旧有习俗毕竟一时难以改变,所以方显建议对新辟苗疆适用灵活的司法管辖政策,对于劫盗重罪应当一体适用《大清律例》;对于苗民内部的仇杀斗殴等案件,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如果受害人报官并要求适用《大清律例》的,应予以适用,如果受害人愿意用习惯法处理的,也??允许。不过,从相关史料的记载来看,这种争论在雍正朝并无结果。可知的是,雍正五年(1727)鄂尔泰的建议获得批准,而雍正十年(1732)方显的奏折也并未被驳回,雍正帝的批复是“伊所论甚是”[7 ]雍正十年六月十五日条,但并未有史料能佐证方显的建议得到真正施行,这也说明了雍正朝在这一问题上尚未形成定论。   乾隆皇帝即位后,受雍乾苗民起义的影响,他认识到以往对苗疆的统治急于求成,因此于乾隆元年(1736)颁布上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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