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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重点推进企业智慧物流配送示范.docx.docx

PAGE \* MERGEFORMAT2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转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函》的通知 赣商务办服务业字〔2015〕14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 近日,商务部启动了第二批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第一批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遴选创建工作。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函》(商办流通函〔2015〕6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第二批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第一批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高度重视第二批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第一批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推荐条件,在广泛动员、充分调研、认真听取企业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推荐上来,并指导其编制好申报材料。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可推荐1-2个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企业、1个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1个智慧物流配送示范企业。智慧物流示范城市由设区市自愿申报。申报材料请于2015年10月21日前报省商务厅现代服务业处(纸质3份、光盘1份),多报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三、省商务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择优上报商务部。   联系人:程楷炎,联系电话:0791  附件: HYPERLINK /zwgk/tzgg/201509/./W020150930575783677563.docx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 HYPERLINK /zwgk/tzgg/201509/./W020150930575783677563.docx 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函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函 商办流通函〔2015〕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4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物流配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现就推荐第二批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第一批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通知如下: 一、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 (一)推荐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重点推进企业(协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分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托盘专业委员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等14个全国性协会在会员单位中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重点推进企业。 (二)推荐条件。 1.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企业。 重视并应用有关商贸物流标准,创新标准推广模式,在物流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能按《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承诺每半年及时报送实施进度,支持有关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2.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协会。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制订商贸物流标准,并开展标准的推广实施活动。积极参与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能按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承诺每半年及时报送实施进度。创新标准化工作方式,在标准宣传、案例推广、总结经验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有关要求。 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要充分考虑区域特点、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组织初步遴选,对有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与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出具推荐意见。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重点推进企业不超过10个、重点推进协会不超过2个,并填报附件1、2。每个全国性协会推荐重点推进企业不超过10个,并填报附件1。 3.14个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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