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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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 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背景 为认真落实《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滁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更好保障民生,更好服务社会,更好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率和发展活力,滁州市政府决定转让滁州市自来水公司51%的国有产权,引进具有丰富城镇供水企业管理运营经验和较强投资实力的资本方,实行强强联合。 为解决企业改制中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公司概况   (一)基本情况 滁州市自来水公司是集公益性、服务性、生产经营性于一体的城市供水企业,始建于1965年,隶属于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目前日供水能力31万吨,用水人口约56万人,供水范围约80平方公里,DN100mm以上主供水管道约748公里。 (二)资产情况 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4月30日,市自来水公司总资产为12.18亿元, 负债为2.04亿元,净资产为10.14亿元。 根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17年4月30日,市自来水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为102,521.75万元。 (三)人员情况(截止2017年9月30日) 1.在职职工368人(含军转干部3人,停薪留职21人)。   2.退休人员107人(含军转干部3人)。   3.职工遗属3 人。 职工全部按政策与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 三、安置依据及原则 (一)坚持依法操作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操作依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市自来水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三)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广泛宣传政策,让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履行民主程序的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职工安置办法 (一)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 1、职工工龄和年龄计算截止基准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的当月最后一日。 2、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当月未退休的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全部进入改制后新公司工作,原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保持不变。 3、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与改制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原合同是固定期限的,合同执行期满后,改制后新公司按规定与其续签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原自来水公司职工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年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前十二个月职工本人实际薪酬水平,同时该薪酬水平随滁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经营业绩提高,依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逐年提高。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不低于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现行标准,公积金缴费费率按政府规定的最高费率执行,五险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5、职工与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未满的,改制后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至期满,相关约定遵从原公司规定,合同期满后按照改制后新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6、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经改制后新公司同意可以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期间由改制后新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含个人部分)并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是滁州市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随安徽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7、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职工进入改制后新公司,必须遵守改制后新公司的规章制度,改制后新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改制后新公司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除外。 8、改制后新公司要保留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工会上年度对在册及退休职工的现有福利待遇。 9、军转干部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0、职工安置费用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  1、职工工龄和年龄计算截止基准日为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的当月最后一日。 改制时职工工龄按照本人实际(有效)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年龄按照本人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2、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当月未退休的原滁州市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全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身份置换,进入改制后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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