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20兴义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终稿)(1).docVIP

090920兴义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终稿)(1).doc

  1. 1、本文档共3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PAGE PAGE 13 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修订) 兴义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兴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距离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九章 附则 附件: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附表四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乡道路红线控制表 附表五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 附表七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三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侧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兴义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临时建设、城镇个人居住用房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乡设计,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各项规划建设工程的图件,应采用兴义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其它容量指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一)执行。 第九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条 居住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居住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能为社会提供可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办公)的综合住宅,其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五条 计算容积率时,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傎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㈡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ormitio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