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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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25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2 建筑术语 2.3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2 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4 建筑高度 3.5 建筑栋数 3.6 建筑层数 第4章 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2 建筑退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4 建筑通风 4.5 道路系统 4.6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 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3 建筑立面设计 5.4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 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2 住宅建筑 6.3 宿舍建筑 6.4 老年人居住建筑 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6.6 办公建筑 6.7 商务公寓 6.8 商业建筑 6.9 教育建筑 6.10 城市综合体 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 6.12 公共厕所 6.13 附设式停车库 6.14 厂房 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6.16 仓库 6.17 物流建筑 第7章 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 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⑴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架空公共空间、架空共用停车位以及消防避难空间等。 ⑵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人防、公用设备用房、共用机动车停车库、公共通道等。 2.1.9 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物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 ⑴裙房建筑基底面积 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⑵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1.10 建筑面宽 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1.11 规定容积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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