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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中原产权告字(2017)43号 受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及郑州热电厂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拟对其分别所持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进行公开转让。 一、转让标的 标的一: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所持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27%的国有股权及33965.55万元的债权; 标的二:郑州热电厂所持标的企业7.6%的国有股权; 以上两个标的一并打包转让,转让底价为30万元(人民币)。 二、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成立于1997年10月5日,营业期限至2024年12月30日,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13164.9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清博,经营范围为粉煤灰水泥、普通硅盐水泥、道路水泥、大坝水泥、水泥熟料、水泥预制构件、混凝土、沙浆粉、粉煤灰制品的销售等生产销售,地址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拥有土地512.977亩,其中512.397亩为农用地(生产区490.539亩、家属区21.858亩),0.58亩为划拨地。 三、标的企业股东结构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88.27%的股权; 郑州热电厂持有标的企业7.6%的股权; 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4.13%的股权;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经相关内部决议通过,并经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五、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截止2017年1月31日,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审计,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为13,487,129.06元,负债总额为368,245,485.37元,所有者权益为-354,758,356.31元。标的企业2017年4月财务报表显示营业收入为-92,850.43元, 净利润为-2,656,955.31元。 六、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存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其他规定和相应监管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承诺认可转让方披露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并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自《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则其原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承继产权转让前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 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土地及房屋所有权情况:标的企业成立之初,侯寨乡政府拟以九个村民组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农用集体用地出资,须先变更为商用建设用地,因难度大土地手续未能办妥。经标的企业第十次董事会决议,考虑农用地的特殊性,村民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参与分红,如年分红低于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季补足差额。因此,标的企业停产后,每年仍需支付青苗补偿费约156.3651万元。2015年村民结合周边租地价格,要求将年补偿金标准提高,但因标的企业资金紧张,自2015年开始拖欠,造成村民堵门。目前,2015年-2016年度青苗补偿费已按原标准支付。2017年度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尚未洽谈。 2.标的企业厂区房产及家属院资产因土地性质为租赁状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郑密路39号院房屋建筑面积1454.41平方米,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面积386.8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划拨,因欠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国债转贷资金,标的企业于2005年10月18日承诺将39号院办公房产抵押给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但未办理相关抵押手续。 3.土地、资产租用情况 (1)目前土地、资产租用情况 基于标的企业厂区土地、资产闲置状况,为减少存续期间亏损,2016年11月标的企业与河南厚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物包括标的企业住所地内的厂房、办公楼及其配套设施、所附土地以及位于郑密路39号办公楼一栋。租赁期限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第一个租赁年度租金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此后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同时其负责支付2015、2016年度所欠的土地租金。目前承租方已接收、使用租赁物并有部分投入,同时协调周边关系。 (2)原有土地、资产租用情况 ①加油站资产出租情况:加油站占地8.82亩,该土地系标的企业租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盆刘村土地,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地面资产由标的企业出资兴建,委托下属三产公司郑州龙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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