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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细则
PAGE 9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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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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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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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2的规定。
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 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3的规定。
2.3.5 采用较高的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具体应用数值在表二-3规定幅度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
2.3.6 原有建设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或绿地率未达到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进行扩建、加层。
2.3.7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二-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
表二-2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2000
-
1000
3000
?
?
?
表二—3 建设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基地类型
建筑密度(%)
容 积 率
核心区
Ⅰ地区
Ⅱ地区
核心区
Ⅰ地区
Ⅱ地区
住宅用地
低 层
38
35
32
0.9~1.1
0.8~1.0
0.7~0.9
多 层
30
30
28
1.5~1.7
1.4~1.6
1.3~1.5
中高层
28
25
23
2.0~2.2
1.8~2.0
1.6~1.8
高 层
20
20
18
3.3
3.0~3.2
3.0~3.2
公共设施用地
办公
建筑
多层
45
42
40
2.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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