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 慈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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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 慈溪.doc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慈溪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基教一【2015】7号)及《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慈党办〔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校园是坚持立德树人、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社会普遍认可的先进学校。授予范围包括全市各中小学校。 第三条 在各中小学校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有利于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利于推动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有利于提高学生文明素养和校园文明程度,有利于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管理水平,使学校成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第四条 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要坚持价值引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贴近师生,使每一名师生都成为创建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坚持注重实效,引导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普遍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坚持广泛参与,把创建活动延伸到班级、宿舍和每个师生员工,夯实校园文明根基。 第五条 各教办要将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纳入教育系统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学校目标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 第六条 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文明办要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当中。 第七条 全市各中小学校要制订计划,积极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标 准 第八条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生为中心,加强师德建设,重点围绕领导班子、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阵地、教师队伍、校园文化、校园环境、家校联动等方面的建设开展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小学校落细、落小、落实。 第九条 市级文明校园的创建,应符合《慈溪市中小学校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测评细则》。其他各级文明校园的创建,应符合相应级别的《文明校园标准》。 评 选 第十条 中小学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应在市文明委领导下开展,市文明办会同市教育局根据文明委评选表彰工作安排组织考评。 第十一条 文明校园列入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中,实行分层评选、逐级晋升。已经获得各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中小学校视同获得相同等级的文明校园,无需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文明校园一般坚持属地申报的原则。市属学校、局直管民办学校通过市教育局向市文明委提出申报,镇(街道)所属学校通过所在镇(街道)向市文明委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市文明校园实行一年一评。申报创建单位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并征询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文明委组织力量,成立验收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访问群众相结合等方法进行考核验收。同时,验收结果提交市文明委讨论审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文明校园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相关荣誉及奖励等同于同级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获得文明校园荣誉称号或继续保留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应把文明校园牌匾挂在本单位荣誉台或醒目位置;撤销或取消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不再悬挂牌匾,荣誉牌匾和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单位留存。 管 理 第十六条 文明校园实行同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慈溪市文明校园由市文明办和市教育局共同主管。 第十七条 市文明校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时与市文明单位同步进行。对复评中出现“一票否决”或创建水平显著下降、社会影响较差、群众意见较多等现象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级、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复评结果在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报送市文明委审核后,发文通报。复评中被撤销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不能参加下一轮评选。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创建期间内,取消文明校园评选资格;已获得文明校园的,由市文明委撤销文明校园荣誉称号: 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有重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 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等。 第十九条 文明校园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办法。对存在问题并已经上级文明委处分的文明校园,下级文明委不再因同一问题对其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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