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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的模式的研究

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的模式的研究   【摘要】深圳市作为我国南方重点经济大城市,其在国内设立了专门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重点管理。其政府集中管理具有项目组负责值和技术保障机制以及监督合力约束机制等特点统一构成,在项目建设的专业导向和对工程成本的合理化控制以及项目管理的专业一体化都具有较大的集中优势,但也存在着相对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问题,研究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   【关键字】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管理模式   前言   2004年,深圳市政府在原深圳市建筑工务局的基础上,成立建筑工务署,从而为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体制构建做了基础保障,降低了分散管理模式的缺点,对国内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带来了有利的实践试探。   一.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的优势   (一)部门的专业主导   首先,深圳市政府设立的集中管理建设单位是一个专门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而组建的部门,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深圳市水务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等,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了需要发挥一定的专业主导性。对项目涉及到的其他各类型,如规划国土部门,财政管理部分等进行统筹协作,在建立相应的决策和执行以及监督机制后,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型管理运作。保障整体投资项目在前期筹备到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最小化,进而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   (二)市场竞争被规范   其次,可以对集中管理进行规模化,通过调整和改革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模式,并运用统一透明的集中采购和架构清晰的战略合作。在保证市场合理竞争的前提下,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材料和物资采购性价比高的目的。同时,对履行合同情况和相对不良记录行为的预防办法得到了加强。使得参建单位在专业技术和信用机制上都有可靠的保障,防止项目参建单位发生相应问题的可能。   (三)工程管理成本低   集中管理模式相对于分散管理模式具有可以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客观情况,对项目中办公设备配置调配、施工临时改进、工程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保障在行政以及人力资源上获得优化,进而相对发生的成本远远低于分散管理模式。例如,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在进行集约管理中对人员编制进行了改组,用比以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到达了同样的管理任务目的。实现了资金的有效节省和充分利用,同时,在组织结构编制上是隶属与政府直属的机构,因而不需要收取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发生的主要费用也统一由财政拨款,在投资成本上进行了有效的节约控制[1]。   (四)有效预防工程腐败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集中管理模式对工程腐败进行全面监督,分散管理模式下,监督单元构成过去分散,不利于全面监督。而待建管理模式也与分散管理模式一样处于监督对象多的特点,集中管理模式可以有效预防工程腐败。   二.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的问题   (一)管理理念和决策机制需完善   工程项目管理具有有科学完备的管理理念和切实有效的决策机制作为保障,在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部位主导决策相应批准程序方案。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良好协作使得项目建设单位获得财政和相应权利机构的支持。目前深圳市在审批程序上并没有进行规范性的建设,而是进行项目建设管理自身内项目范畴进行审批,不是按照政府内部事务进行处理。进而相对人力精力调配和审批办理流程都为专业管理化提供了过多的阻碍[2]。   (二)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不健全   需要在专业主导地位上加强,使得统筹协调作用获得明显提高,目前这些方面依旧存在不足,没办法在重要项目决策环节进行专业指导和技术建议。使得项目在建设效率和完工质量都存有风险,项目建设单位需要研究如何贯穿到整个工程各方面决策和规划设计以及审计等多方面工作中。通过把各个工作进行有序组织协调,处理好个环节相应需要加强的改进的地方和需要的专业意见的收集等都需要研究。   (三)待遇保障需要调整   政府工程各建设单位一般是政府直属的机构,目前按照事业单位的人力管理方法进行,并没有结合管理模式进行特点的想对应,无法做到人员工资待遇和项目管理程度进行联系。而作为建设单位需要比传统的管理模式更具有对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等多方面的责任,面对全社会和上级部门等多方面压力,如果按照传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在责任和待遇会出现不均衡的情况发生。   (三)法律法规制度的保障   深圳市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无相应的地方法规,与目前集中管理模式发展不统一,法律法规制度的规范可以对建设单位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目前各单位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了多种管理经验,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提供了实践条件。   三.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管理模式的建议   (一)项目管理理念的建立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按照政府的内部事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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