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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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第五条??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管理小组,对医院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医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管理小组是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审核、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医院接受实物资产的,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董事会备查。   第十九条??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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