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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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   (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的;   (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新)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参加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及时理赔,以及互助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风险互助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谢谢!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解读:1、以立法形式将医闹者行为列举,有利于公安机关处置,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2、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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